覆盤小鳳雅事件:志願者不能心存道德優越感|沸騰

文 | 張天潘

“小鳳雅之死”事件逐漸呈現了比較清晰的脈絡,由一開始的對小鳳雅家長的千夫所指,到現在輿論普遍質疑事件中的志願者以及最早在網上傳播此事的始作俑者,輿論走向發生了很大轉變。

作家陳嵐、參與此事的志願者及一些網友的言論,對小鳳雅家長造成了二次傷害,從助人、救人最後演化成“傷人”。

一些關心小鳳雅的志願者和自媒體,在沒有完全確認全部事實之前,就以各種文學性和煽動性的故事情節,使用“重男輕女”、“詐捐”等這幾年特別容易挑動起社會情緒的字眼,對此事做出了明顯帶有道德審判的定性。

這無疑都加劇了事件的情緒發酵,導致在事件初期大量的社會批判指向了小鳳雅的家人,這顯然有很大的情緒誤導性。

現在覆盤整個事件的發展脈絡,基本上可以看到,其中的公益志願者的角色與做法確實有很多爭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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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服務要愛心更要“專”心

首先要說說陳嵐“小希望之家”這個機構。

早在2017年年初《南方週末》進行了深度報道,指出其機構的賬目混亂問題。報道中指出,在多個案例中,病孩家屬自行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發票被收走,無下文。

陳嵐被指把持財務出納,由無會計資質的白夢雪進行管理使用。理事會啟動內部罷免,捐贈者、志願者要求查賬,工作人員陸續辭職,加上主管部門調解和法院訴訟,都無法拿回機構控制權和原始賬目。陳嵐回應“我不會交出機構。”

另外在專業志願服務方面,《慈善法》專門有“慈善服務”的內容,可見其重要性,其明確指出: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這兩條其實很好地點出了慈善服務中志願者參與的基本倫理——

一是尊重服務對象,不能代替受助者做決定,也不能有自我道德優越感,居高臨下地指揮甚至指責服務對象,不應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態度,要設身處地地站在服務對象的角度思考問題,尤其是不能逾越當事人所處的環境,根據自身的經驗,做出各種架空式或者超前的建議和行動;

二是志願服務的專業性問題,志願服務不是簡單的獻愛心做好事,靠著熱心和愛心就能辦好,而是需要心理學、社工、醫療、康復等等領域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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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不能心懷道德優越感

但在目前的很多慈善服務中,我們發現志願者在專業能力上,還是存在很多問題,有愛心卻沒有“專”心,有同情心卻沒有同理心,不當介入、過度介入甚至與服務對象產生矛盾的現象頻現。

這其中既有替服務對象做決定的舉動,也充斥著滿滿的道德優越感。志願者高高在上,顯然很不專業。

而據今天新京報的報道,鳳雅母親指出,志願者在幫助她們的過程中存在擺拍行為,而且在拍完照片後很少過問孩子病情。

事實是否如此,還需要多方信源的交叉印證,但如果確實有擺拍行為,這就是志願者強行為自己加戲。

當然,就我多年對於公益行業的觀察,絕大部分的專業志願者和公益從業人員,在職業操守與職業素養方面,都做得非常好,對於受助人、服務對象的隱私、現狀等,能抱著同理心和尊重,尤其是在調動服務對象自身的意識與能力提升上,有些人紮根基層,一做就是五年十年。

以此對照“小鳳雅事件”,陳嵐以及相關的一些志願者,顯然不能算真正合格的專業志願者和公益從業者,只能算是一個愛心和熱心人士。

我們當然不能惡猜他們的動機,但就他們在該事件上的表現來看,其專業能力確實有待提升。

必須明確,公益行動只有從初級層面的道德驅動變成專業驅動,才能讓公益行動從感性的催淚悲情敘事,轉化為理性的潤物細無聲。

文/張天潘(公益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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