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檢察院通報七則“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發佈會同時通報近年來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未檢科辦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七則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校園欺凌、校園套路貸、性侵未成年人等方面,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對每則案例給予對應的警示。

案例一:七人未滿十八週歲成立幫會 實施校園欺凌

陳某、張某、段某等七人均系江陰某校在校學生,犯罪時均未滿十八週歲。2015年起,陳某等七人成立“龍興會”幫會組織,以幫學生打架、向學生收保護費等方式擴大組織影響,先後參與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搶劫等犯罪。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該案,開展觀護幫教,提供心理諮詢,責令家長管教並開展親職教育,多次開展法制進校園活動,消除該案引發的不良影響。2017年3月上述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

本案是涉及校園欺凌的重大案件,一方面體現了被告人扭曲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另一方面更嚴重破壞了學校的教學秩序和相關地區的社會生活秩序。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堅持特殊保護和平等保護的原則,一方面注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另一方面注重對被害人及社會利益的保護,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女孩毆打低年級女生 校園欺凌呈“女性化”“低齡化”“嚴重化”趨勢

於某某(女,1999年9月生)是某校在校生。2017年5月17日下午,於某某與低年級學生徐某(女,2003年5月生)因瑣事發生矛盾,後於某某夥同其同學謝某某(女,2000年8月生)持空心不鏽鋼管毆打徐某,致徐某輕傷二級。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對涉案雙方開展心理諮詢和疏導,通過責令賠償和賠禮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獲得經濟和精神補償。於某某於2018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這是一起發生在女生之間的校園欺凌案件,案發時被害人年僅十三週歲,案發原因是情感糾紛和日常矛盾的累積,這些問題在不經意間成為引發校園欺凌的誘因。

近年來,校園欺凌呈現出女性化、低齡化和犯罪性質嚴重化的趨勢。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江陰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心理諮詢,同時積極與家長、校方、教育部門溝通,力圖打造全方位的反女性校園欺凌體系,還校園和諧友好、積極健康的環境。

案例三:誘騙多名學生借錢揮霍 校園套路貸持續發酵

劉某、曹某於2016年7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聯繫江陰市某小額貸款公司老闆李某,向在校學生顧某(15週歲)等三人謊稱借款不需要還錢,誘騙顧某等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多次向小額貸款公司借錢,所得錢款被揮霍。後顧某等人家長代為歸還高利貸借款。

檢察機關對該案在公安偵查階段就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從快從嚴批准逮捕和起訴,同時積極追贓,挽回被害人損失。被告人劉某、曹某等人後被判處徒刑一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

近年來,校園套路貸引發的惡性事件持續發酵,由於其門檻低、手續簡單,使得深陷校園貸陷阱的學生大有人在。對此,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精準打擊,同時聯合金融、教育、學校、司法機關等部門,形成合力,多管齊下,從源頭上預防和監管校園貸亂象。

案例四:以零食為餌 老漢誘姦鄰家多名幼女

性侵犯罪並非限於陌生人作案,據統計,60%-70%的性侵犯罪發生在熟人之間,且老年人作案呈不斷增長的態勢,受害者愈發低齡化。2016年被公開報道的案件中,受害者年齡最小的不到2歲。在同一場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詢問、身體檢查、證據提取、心理輔導等工作,全面精準收集證據,既體現了對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又有效保護、救助了被害人。

案例五: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呈現由“被動參與”到“主動加入”的變化

未成年人蔡某、劉某、張某於2016年6月間,從江蘇宿遷老家來到江陰,加入唐某在江陰某鎮設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多次參與該組織的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行為。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不就案辦案,通過總結未成年人涉黑案件的情況,加強與教育部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源鏈接,加強主流文化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提供技能培訓。

近幾年來,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呈現出參與人數、組織地位逐漸上升的態勢,出現了從被動參與到主動加入的變化。綜觀其原因,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文化程度較低,人生觀、價值觀出現偏差,企圖通過投靠組織來獲得經濟和社會地位。為此檢察機關積極聯絡教育部門,形成長效合作機制,儘可能保證未成年人在步入社會後的生存能力。

案例六:男孩不慎進入詐騙集團 冒充女性以戀愛為名施騙

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針對盧某某系不慎進入詐騙集團,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注重教育、感化、挽救,訴後定期開展心理疏導、談話、要求提交讀書心得等,幫助其迴歸社會。

近年來,網絡電信交友詐騙犯罪日益增長。許多未成年人在找工作時由於閱歷淺、辨別能力差,受到蠱惑後開始了行騙之路。針對這部分未成年人,在打擊的同時更應注重挽救和預防,通過釋法說理等工作使其重拾信心、重塑自我。

案例七:未成年人約架互毆 因悔罪表現好附條件不起訴

黃某(男,1999年5月生),系江陰市某中學學生。2016年7月一晚,黃某在遭王某等人毆打後心生報復之念,糾集他人與王某等人約架,後雙方持鋼管互毆。檢察機關考慮黃某系未成年人、互毆未造成人員傷亡,悔罪表現較好,遂於2017年4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黃某考察期內能夠遵守各項規定,現已被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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