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检察院通报七则“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发布会同时通报近年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七则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校园欺凌、校园套路贷、性侵未成年人等方面,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每则案例给予对应的警示。

案例一:七人未满十八周岁成立帮会 实施校园欺凌

陈某、张某、段某等七人均系江阴某校在校学生,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2015年起,陈某等七人成立“龙兴会”帮会组织,以帮学生打架、向学生收保护费等方式扩大组织影响,先后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开展观护帮教,提供心理咨询,责令家长管教并开展亲职教育,多次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消除该案引发的不良影响。2017年3月上述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

本案是涉及校园欺凌的重大案件,一方面体现了被告人扭曲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另一方面更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相关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坚持特殊保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一方面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另一方面注重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女孩殴打低年级女生 校园欺凌呈“女性化”“低龄化”“严重化”趋势

于某某(女,1999年9月生)是某校在校生。2017年5月17日下午,于某某与低年级学生徐某(女,2003年5月生)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于某某伙同其同学谢某某(女,2000年8月生)持空心不锈钢管殴打徐某,致徐某轻伤二级。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对涉案双方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通过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经济和精神补偿。于某某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一起发生在女生之间的校园欺凌案件,案发时被害人年仅十三周岁,案发原因是情感纠纷和日常矛盾的累积,这些问题在不经意间成为引发校园欺凌的诱因。

近年来,校园欺凌呈现出女性化、低龄化和犯罪性质严重化的趋势。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心理咨询,同时积极与家长、校方、教育部门沟通,力图打造全方位的反女性校园欺凌体系,还校园和谐友好、积极健康的环境。

案例三:诱骗多名学生借钱挥霍 校园套路贷持续发酵

刘某、曹某于2016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江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老板李某,向在校学生顾某(15周岁)等三人谎称借款不需要还钱,诱骗顾某等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多次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所得钱款被挥霍。后顾某等人家长代为归还高利贷借款。

检察机关对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从快从严批准逮捕和起诉,同时积极追赃,挽回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刘某、曹某等人后被判处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近年来,校园套路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持续发酵,由于其门槛低、手续简单,使得深陷校园贷陷阱的学生大有人在。对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精准打击,同时联合金融、教育、学校、司法机关等部门,形成合力,多管齐下,从源头上预防和监管校园贷乱象。

案例四:以零食为饵 老汉诱奸邻家多名幼女

性侵犯罪并非限于陌生人作案,据统计,60%-70%的性侵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间,且老年人作案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受害者愈发低龄化。2016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件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不到2岁。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辅导等工作,全面精准收集证据,既体现了对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又有效保护、救助了被害人。

案例五: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呈现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加入”的变化

未成年人蔡某、刘某、张某于2016年6月间,从江苏宿迁老家来到江阴,加入唐某在江阴某镇设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多次参与该组织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通过总结未成年人涉黑案件的情况,加强与教育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源链接,加强主流文化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提供技能培训。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呈现出参与人数、组织地位逐渐上升的态势,出现了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加入的变化。综观其原因,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企图通过投靠组织来获得经济和社会地位。为此检察机关积极联络教育部门,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尽可能保证未成年人在步入社会后的生存能力。

案例六:男孩不慎进入诈骗集团 冒充女性以恋爱为名施骗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卢某某系不慎进入诈骗集团,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注重教育、感化、挽救,诉后定期开展心理疏导、谈话、要求提交读书心得等,帮助其回归社会。

近年来,网络电信交友诈骗犯罪日益增长。许多未成年人在找工作时由于阅历浅、辨别能力差,受到蛊惑后开始了行骗之路。针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在打击的同时更应注重挽救和预防,通过释法说理等工作使其重拾信心、重塑自我。

案例七:未成年人约架互殴 因悔罪表现好附条件不起诉

黄某(男,1999年5月生),系江阴市某中学学生。2016年7月一晚,黄某在遭王某等人殴打后心生报复之念,纠集他人与王某等人约架,后双方持钢管互殴。检察机关考虑黄某系未成年人、互殴未造成人员伤亡,悔罪表现较好,遂于2017年4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黄某考察期内能够遵守各项规定,现已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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