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宿場所的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留宿場所,是指用於接待住宿的旅館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

旅館包括旅店、賓館、飯店、酒店、洗浴場所、旅社、招待所、療養院、度假村等,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包括酒店式公寓、農家樂、漁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場所應當將其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和從事信息登記報送、安全保衛、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公安機關。

三、留宿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通過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含人證核驗設備)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並實時報送公安機關。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登記入住人員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實時報送公安機關。

入住人員應當配合留宿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入住登記,主動向留宿場所工作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應當到留宿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身份證明。對身份不明、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務。

四、留宿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場所內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並做好記錄。

五、留宿場所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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