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城鄉社區“兩種現象”根源分析

在農村探索推行物業費制度是一個重要方向。

城鄉社區差距是社會關注的民生問題、焦點問題。從城鄉社區的基礎設施情況看,城市社區裡高樓大廈、路面硬化、綠化亮化,生活舒適愜意;而農村社區建設儘管也有所發展、日新月異,但相對於城市社區依然落後很多,不僅住房不能與城市相比,公共設施的差距也是顯著的,有的道路還沒有硬化,有的硬化道路比較狹窄,綠化亮化也往往不如人意,生活的方便程度、舒適程度遠不能與城市社區相比。城鄉社區的這些差異,人所共知。這是一種現象。

還有一種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人們往往沒有給予關注和思考。在農村社區,戶內、戶外也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在農戶院內,住房一般都進行了適度裝修,院裡的地面進行了硬化,多數庭院還設置了花壇,或有一些盆栽花草,總體上感覺是整潔、有生活情調的;而從農戶院裡走出來,走到戶外,有的依然是未硬化的土路、泥濘路,有的隨處丟棄垃圾、傾倒汙水,綠化美化也往往不如農戶院內。戶內、戶外的這種差異,在農村是一種普遍現象。

這兩種現象,其根源是什麼呢?從大的方面說,城市比農村經濟發達,是人財物等要素集聚區。其中,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一個重要因素。根據2017年的國家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城鄉人均收入比為2.71:1.00,差異依然顯著。收入水平決定消費水平,這是城鄉社區差異的最主要原因。進一步深究,則還存在重要的制度差異。我國於1995年施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於2003年施行《物業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規範了城市社區(小區)公共產品的供給制度,社區居民通過支付購房款(含公共部分)、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等方式,承擔了小區內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從物業費看,一般收取標準為按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元左右,比如100平方米的住房,每年需繳納物業費2400元左右。這樣的制度,保障了城市社區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而從農村社區看,國家出臺的政策是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即需要開展公益事業時一事一議,籌集一定的資金和勞務,籌集標準有上限控制。比如某省2000年5月規定,每年籌資限額標準為15元/人,這一政策沿用至今。通過一事一議籌集到的公益事業建設資金非常有限,這是社會共知的問題;即便加上財政獎補資金,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資金也依然不能滿足實際需求。這就是城鄉社區差異、農村戶內戶外差異的兩方面基本原因,即收入水平差異、籌資制度差異。

統籌城鄉社區發展,確實需要破除城鄉二元體制,要從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2017年6月發佈)指出: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應規範農村社區物業管理,研究制定物業管理費管理辦法;探索在農村社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社區物業服務。從這一意見看,在農村探索推行物業費制度是一個重要方向。鑑於上文分析,初步考慮,可以探索按照宅基地面積收取物業費的辦法。物業費的收取標準,根據村級公益事業需要和農戶經濟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比如,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如果每平方米每月收取1元(大致為城市物業費標準的一半),則每戶每年的應繳物業費為1200元(大致為城市物業費的一半);如果財政按照1:1給予補助,則相當於每戶每年實際籌繳物業費2400元,與城市社區的物業費水平持平。如果這樣的制度在農村是可行的,城鄉社區差異將得到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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