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網友非法佔有金融機構,園藝師竟然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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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而“非法佔有”,在《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條對“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了列舉式的規定: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你欠款數額較大,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還去借,借款後肆意揮霍,跑路,轉移個人資產逃避還款,拒不還款的才會被認定為“非法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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