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截留徵地補償款用於日常開支嗎?

在徵地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村委會截留一部分徵地補償款用於日常開支的情況。在接待諮詢的過程中,也常常有當事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村委會有權截留徵地補償款用於日常開支嗎?我們今天就用一個例子來說說這件事情。

案情簡介

趙女士家位於城鄉結合部位,2016年因修建環城公路,從其所在的村徵收了幾十畝土地。當時,徵地公告上明確了具體的徵地補償標準,但是當趙女士領取徵地補償款時,卻發現補償款少了一部分。

最後經過多方詢問,發現原來是村委會留存了徵地補償款的百分之十,說是要作為村中的日常開支來使用。趙女士和其他許多村民都不服這一決定,但是和村委會協商也沒有任何結果,僵持不下的局面中趙女士遂於我方取得聯繫,詢問村委會是否有權截留徵地補償,並且想了解一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村委會有權截留徵地補償款用於日常開支嗎?

律師說法

首先要說明的是,趙女士所在村的村委會是無權對徵地補償款進行截留的,此種行為嚴重侵犯了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由此可知,法律上對於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是有很明確的規定的。無論是誰,都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私自對徵地補償款進行徵收,村委會自然也不例外。

村委會有權截留徵地補償款用於日常開支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4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通過上面的法條,可以知道法律上對於私留徵地補償的行為,也是明確禁止的,而且不止一部法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因此,趙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村委會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一定不能任其行事、隨意侵犯村民權益。對於遇到此種情況的被徵收人,可以通過向徵地管理部門檢舉、投訴,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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