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搶劫,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戶主需要擔責嗎?

吳藝福

這個問題真的好無聊,你以為屋主家是商場還是超市啊,來者都是客嗎?不要搞錯了,這是私人住宅!《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以,屋主對非請自來的小偷,沒有什麼安全保障的義務!

再說了,屋主一家在這住宅裡生活多年都沒事,為什麼偏偏小偷進來搶劫就發生意外事故呢?思想想去,那隻能說明一個問題,就是“人在做,天在看”,連老天都看不過去了,所以小偷也只能自認倒黴吧!

入戶盜竊是犯罪,入戶搶劫更是嚴重暴力性犯罪,是我國《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對於此種嚴重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刑法》賦予了當事人無限正當防衛權,在此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因為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搶劫的小偷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在此案中,屋主沒有過錯,對小偷也沒有安全注意的義務,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屋主在面對搶劫時,可以行駛無限正當防衛的權力,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打虎拍蠅

理由如下:

1,“小偷”正在施行的是違法犯罪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小偷”本人應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一切後果。

2,“小偷”入室搶劫,案件性質屬於搶劫而不是盜竊,戶主可以在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使用“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3,“小偷”非法入戶,屬於侵犯私人住宅,因為地滑而摔倒致死完全是咎由自取。戶主不可能也沒有義務預見這一情況,即便沒有進行第一時間的救助,也是由於事件突發無法做出及時判斷。相反,戶主如果因此受到驚嚇出了問題,“小偷”還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其實,這類事件在古代早有定論。

《唐律疏議》中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應該處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將來人殺死者,主人無罪。"

最後,希望在不久的將來,這類問題不再成為大家討論的焦點。人們在遭遇不法侵害時可以大膽的施行正義之舉。


夜雨如書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從違法行為來說,戶主並未對於小偷的摔死實施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2、主觀過錯

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法律對某一特定領域規定了行為標準,行為人若違反了這些標準,就具有過失;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性的注意義務主要是指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對於戶主來說,這個一個與封閉且與外界隔離的私人場所,對於小偷入室搶劫並滑到這事件不在戶主的注意義務範圍,不在戶主正常且可預料的範圍內,對於事件的產生並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

如果小偷摔倒,戶主是否救助義務?

如果小偷入室盜竊摔倒致傷,在這種情形下,戶主是否具有救助義務?因為房屋是封閉,與外界隔離的場所,戶主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在這種情形下,戶主是否具有義務實施救助,這問題可能更加值得討論。

從我個人來說,小偷進入該特定場所的目的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善良風俗及日常經驗法則判斷,不能強求戶主必須實施救助義務,法律也不應該強人所難。當然,如果這種情形,基於避免爭議和糾紛,儘可能還是報警。


葉律師

私闖民宅,不管是偷也好搶也罷,都是一種在進行中的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維護法制,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

1.入室搶劫本身就和偷盜性質不同。偷盜是悄悄進行,不以威脅失主生命安全作為目的的。一般來講,小偷被發現後第一反應就是逃走,而不是對抗。而偷盜和搶劫的轉換也是一念之間,如果小偷被發現後,為了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被發現後直接威脅失主的生命安全,那這個就是搶劫了。遭遇搶劫過程中,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措施的,此過程中造成搶劫犯死亡無需擔責,這一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

2.由於地面較滑,造成失足摔亡,而且是立即死亡。這個過程不是失主故意造成,也不是法律限定的過度防範措施,不存在失主的過失。那小偷的死亡行為應該由自己承擔。

3.如果小偷進屋後沒有立即摔死,失主理應報警救助,如果不予救助導致小偷死亡,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這也是因為其已經失去危害性,不會對失主的生命財產構成任何實質性傷害。這時候,失主是有一定的救助義務的,畢竟人命關天。尊重生命,這也是必須的。

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採取適當的防衛措施,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力。無過錯不擔責,防衛過當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於搶劫這種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行為,可以行使無限正當防衛權利。




JasonYuan68921596

戶主雖然不需要去擔小偷死亡的法律之責,但是又是很倒黴的。小偷死後的一些後續工作還得戶主去做,因為這又是法律上規定的義務。這樣一個惡人,死在了家裡,戶主心裡陰影始終揮之不去,搶奪的財產雖然沒有損失,但是精神上的損失十分巨大,又不能去起訴一個死去的小偷。

真是:受害連受害,有冤無處申;面對惡人屍,還得配合審;結果不擔責,奔潰是精神!

1.“小偷入室搶劫”

可以看出該名惡人,本來打算入室盜竊的。可能是踩點不到位,還是實在是缺錢被逼無奈,冒著風險偷摸進入他人房屋。也真該是事情發展有變數--戶主在家。小偷跟戶主猛一照面,膽子小的小偷要嘛按退路快速逃跑,要嘛就是束手就擒。可是該名小偷,膽大包天,偷不成改為明搶,性質改變,罪惡就增加了。

法律賦予此時的戶主擁有正當自衛的權利。搶劫的小偷肯定是利用某種兇器威脅著戶主及家庭成員的生命危險。此時的戶主可以妥協,先拿點財物給強盜;也可以操起利物或者鈍物進行正當的驅趕和反擊。防衛過程中只要是為了保全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正常自衛動作都是合法的,如果強盜投降後,再遭戶主的攻擊那就不算正當防衛了。所以,此案的戶主需要配合民警進行立案偵查,如實告知民警真實的事情經過,以此判定自己身上的法律責任的有無。



2.“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

強盜因為想盡快逃跑,自己摔倒致死,怪不得戶主。只能說,死的不冤,自作自受。戶主全家都生活在這屋子裡,地面太滑是早就滑的,也沒人摔死。可以看出:諸事都有因果,作惡多端,報應到了。戶主也不想搶盜死在自己家裡,多麼晦氣!有什麼法子呢?惡人就是要這樣死,戶主也無可奈何,只有自認倒黴。

3.小偷自己摔死了,戶主接下去要做的就是(1)保護現場;(2)立即報警;(3)配合調查;(4)協助清理死亡現場。這些活看起來戶主是多麼的冤,但是又是戶主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戶主全家人心理上的陰影再加上旁人的議論,真是無窮無盡的煩惱和憂愁存在著。賣房子換地方,是一個好辦法,但是你這房價會大打折扣,真是雪上加霜。


4.那這樣說來,難道為了強盜不死在家裡,戶主還要提供有利的撤退路線?這個真是說笑話,有點杞人憂天了,完全沒必要。該死的還是要死的,該什麼時候死的還是會死的,作為受害的戶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正當的防衛,強盜真要作死,命該如此,你也沒辦法,就當是你上輩子欠他的吧!

5.這種房子還是要賣掉的。住在裡面對家人始終不利。適當的時候,適當的價格賣了它吧!無盡的精神折磨,還不如在經濟上損失點為好。


這不是消極思想,而是正確的選擇。強盜的行徑十分惡劣,從情理上來說,我們巴不得他早點死亡,但是從法律上來說他又不該馬上死去;可是他終究是摔死了,就當是上天對他懲罰的時候選錯了地方,選錯了時間,連害了你。

我本是唯物的,對於此事,我顯得那麼唯心,不是我的初衷。


千島湖FIRST哥

一鍵代償觀點:戶主非但不用承擔責任,反而可以追究小偷入室盜竊的責任,問其家屬索要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

雖然我們通常會說人命關天,但是,這個時候我想我們更應該想到一句話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而小偷在入室搶劫過程中因為地滑而被摔死,只能說是罪有應得。

小偷盜竊,人死罪不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他人允許,私自闖入他人房間竊取財務的行為就構成入室盜竊。當然,入室盜竊和入室搶劫極其容易轉化。關鍵就在於戶主有沒有發現小偷的盜竊行為,一般發現了,那基本就是入室搶劫了。

而現在小偷自己把自己摔死了,只要戶主沒有受到什麼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追究這些也沒什麼必要,但是,我想還是應該給這種人的檔案裡面添上這個犯罪汙點。因為,這對小偷的家人或者好友來說也是有參考意義的。從現實經驗來看,還是物以類聚人以區分的。

戶主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咱們這裡不去設想其他任何情況,就是就事論事,小偷在戶主家裡搶劫時自己摔倒死了,這種情況戶主是絕對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首先從戶主本身來說,小偷是不請自來,並且是非法入侵。那麼,對於這樣一個人來說,戶主是沒有必要保證他在自己家的人身安全的。

然後從這件事的本身來說,戶主家裡的地太滑並不是為了防小偷,而是客觀事實,小偷因為地滑摔死了,但是人家戶主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危險。簡而言之,就是這是客觀可以理解的正常行為,而並不是由戶主的主觀意願決定的。

所以,無論是從人道主義角度,還是法律角度,戶主都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

小偷家屬應該承擔戶主的損失

戶主對小偷的責任咱們說完了,那麼接下來就應該說一下小偷對戶主應該承擔的責任了。在這件事中,小偷對戶主的精神損失指定是有的,畢竟,家裡突然來了個小偷,那擱誰都得被嚇到吧,弄不好一兩個月心理都有陰影。

然後就是實物損失,雖然小偷摔死在了戶主家中,可能東西也沒有偷走。但是,小偷進門或者翻窗指定是有對戶主家裡造成破壞的,再加上小偷死在了戶主家裡,那得請人清理後事吧,再加上配合警方調查的這段時間的誤工費之類的,這些費用都要算到小偷身上。而現在小偷雖然死了,但是他多少都得有一些遺產吧,那麼就應該對戶主進行賠償。

現在是法治社會,無論我們從事任何事情,都要能夠做到講法,守法,懂法,用法。只有大家人人都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安定和諧。


一鍵代償

戶主不需要擔責。

小偷的性質非常嚴重。

搶劫,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3—10年的刑;入戶搶劫,是加重處罰情形,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本案中既然是“入戶搶劫”,那麼,其行為必然嚴重危害到了戶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可以說,到了“人人得以誅之”的程度。


戶主具有“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採取無限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如果其搶劫行為正在實施,那麼,戶主的任何行為都不為過、都是正當的。

“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對於入戶、暴力、搶劫財物,戶主即使實施任何行為都不為過,更何況本案中是搶劫者自己滑倒摔死的,與戶主何干呢?這是“老天爺”都看不過去了,真是應了那句話,“自作孽,不可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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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哦,小偷來你家搶劫,因為地面太滑摔倒致死,作為戶主的你如果還需要擔責,那我們的私人住宅權如何來維護?如果要擔責,戶主那是不是需要把地烘乾,免得小偷進來時被摔死?進一步延伸下,是不是還要掛個牌子,小心地滑?為了小偷能安全,是不是還要好吃好喝伺候好?免得在自己家有個三長兩短的,那戶主的責任可就大了。



眾所周知,私人住宅權屬於個人私密空間,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入室搶劫的罪責很重,一般情況下十年起步,在戶主家因為地滑小偷被摔死,那也應該是死得其所。俗話說:活該。

因此,作為戶主,完全不需要擔任何的責任,不但不需要擔責,而且面對小偷入室搶劫的暴力犯罪時,戶主擁有無限防衛權,也就是說戶主採取的任何行為都不需要擔負責任。


詩詞公寓

戶主住宅不是公共場所,不需要提示小偷地滑或者鋪防滑墊。小偷入室盜竊時,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戶主沒有法律責任。

小偷入室盜竊被業主發現,採取暴力方式威脅業主,構成搶劫犯罪。搶劫犯與業主搏鬥或者逃跑時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如直接摔死的,業主沒有法律責任;如摔出重傷,業主見死不救,業主可能涉嫌犯罪,一般業主會報警求助,沒有人願意他人橫死在自己家。


429方寸世界

戶主需要承擔責任,這是勿庸質疑的。因為小偷入室搶劫的目的是財物,而地面溼滑有可能取人性命,人命的價值當然要大於財物的價值。戶主每晚睡前應仔細檢查地面是否溼滑,以防夜間有人進入後滑倒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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