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董少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借款37162.11元及利息等义务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或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回龙镇大枹019-1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774-5103085
相片:
执行案号:(2018)桂11执5、23、26、32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22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董少明
年龄:26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524271992xxxx1917
执行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湛仲字第E00163734号裁决书;(2017)湛仲字第E00182567号裁决书;(2017)湛仲字第E00429454号裁决书;(2017)湛仲字第E00461191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716.21;24774.73;2477.48;6193.69元及利息等;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间:2017年2月14日
尚未履行的债务:37162.11元及利息等;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回龙镇大枹019-1号;
经常住所地(工作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案件详情:被执行人董少明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借款(3716.21;24774.73;2477.48;6193.69)总计37162.11,借款期限内年利率8.15%,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归还本息,被执行人董少明规避还款。
联系人:0774-5103085
一、正式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如何才行解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二、如何办理
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呢?閱讀更多 賀州天平之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