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涉嫌犯罪被公安立案偵查了,想知道從公安偵查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期限是多長?

薛佩萁

你好,作為一名基層幹警,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由於情況不同,簡單計算了下偵查、審查起訴的辦案期限有442天、982天(存在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完結後繼續提請逮捕後)。

(一)刑事拘留期限 (最長羈押期37天)  

公安機關對涉及刑事犯罪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所以刑事拘留最長37天。

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又分為兩種情況:

1、檢察院未批准逮捕。

2、檢察院批准逮捕。

我們先講一下未批准逮捕的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這個合計540天(取每月30天,具體根據自然月統計)

結果當然也是兩個:

1、經過偵查,發現犯罪證據及事實,由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然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等程序。

2、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宣告無罪。

我們繼續講檢察院批准逮捕的

批准逮捕後,依法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公安機關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審判後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偵查期限中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210天)。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 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195天)  

所以根據情況不同,偵查、審查起訴的辦案期限有442天、982天(存在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完結後繼續提請逮捕後)。


劍心雅韻

一、偵查階段:

1、提請批捕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審查批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查。

二、審查起訴階段:

1、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立山檢察

這個時間是不固定的

這個問題牽扯到時間問題,一般來說,從公安偵查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攻公訴這個時間範圍雖然法律有相關規定,但牽扯到具體案情,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這個時間是有彈性的,並不能以固定的時間來衡量.

以下為你提供一些相關法律規定,只做參考,不能以此為準。

刑事案件從偵查到移交檢察院時間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結合以上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從 刑事拘留 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

檢察院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的時間問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 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 重大複雜案件 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 重大複雜案件 ,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規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 ,最多是七個月的時間。


所以,根據案情不同,這個時間是不固定的,偵察機管必須將案情審查清楚後才能提交檢察機關。

以上只是根據法律法規的個人理解而參考的時間。希望可以對你有幫助,最好請律師根據案情不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之乎哲也

這個問題我幫你解答,

首先是從派出所結案需要一個過程,先把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在看守所可以有37天的程序拘留你,如果37天過去咯,你的朋友還是沒有回來,那就是證明已經被檢察院批捕了,接下來就是檢察院進行審理犯人,錄口供,跟派出所的一樣一樣,都是相同的套路,還會問你需要法律援助嗎?在檢查院審理期間可以免費擁有國家法定法規的免費律師,他可以幫你進行法律援助!每個城市都有,你有什麼問題都可以諮詢法律援助,也可以瞭解案情!有時候檢查院會來兩次到三次詢問你,如果有人搞你路子,可以通過檢查院一直拖延,在檢查院規定的結案時間為期90天,三個月必須結案。(這個跟派出所不一樣,派出所是37天必須移交看守所,如果批捕就會轉交給法院,如果因為證據不足,或者其他原因,都會被無罪釋放。)等到檢察院公訴人員諮詢你的時候就是法院起訴你的時間,這個法院必須70天之內對你進行起訴,(這些都是3個月到兩年左右的小官司,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你的程序最少都要一年甚至一年更長的時間,)這就是從公安局到檢察院以及法院結案時間。


北方新視角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只有在辦案單位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會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公安的偵查期間,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間,因案件的不同情況,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也有不同情況。

偵查期間通常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在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情況下,《刑事訴訟法》對捕後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有明確規定,一般需要在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在偵查期間,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會撤銷案件,立即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捕後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作了如下規定:第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二,在第一種情況下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同時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四種情形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延長二個月。第三,重刑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第四,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如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等。在這不一一列舉。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之後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審查期間,對需要補充偵查的,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考慮最長時限的情況下,在6個半月內人民檢察院會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從公安機關拘留到檢察機關批捕最長三十七天,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一個月,複雜的延長半個月。發現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長一個月,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再次審查起訴最長一個半月。這樣算來從立案偵查到向法院提起公訴最長六個月另七天。


SirJanzen

說多了,發不出來,發圖,你理解了就能幫到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