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房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明振 獲刑13年罰金110萬

原北京房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明振 獲刑13年罰金110萬

原北京房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於明振,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三罪並罰,近日,被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10萬元。

檢方指控稱,於明振於2008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主任、房山燃氣開發集團董事長、房山燃氣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房開控股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彭某(另案處理)等人,先後採取使用公款歸還個人消費、購買購物卡、高價購車以及違規領取補貼款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259萬餘元。

此外,於明振於2012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謀取利益,並收取好處費共計667萬餘元。

於明振還在2015年2月至3月間,利用擔任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主任等職務便利,將下屬公司公款90萬元用於歸還個人消費等,後於同年11月歸還60萬元;在2014年至2015年間,於明振利用擔任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主任、房山燃氣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下屬公司4000萬元出借給其他公司,並將獲益公司支付的280餘萬元利息非法據為己有。案發前,4000萬元已全部歸還。

於明振於去年5月18日被查獲歸案,涉案款已全部追繳。

檢方認為,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於明振的刑事責任,同時提出量刑建議:於明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事實,建議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於明振6至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於明振6至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於明振5至6年有期徒刑。

於明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沒有辯解。其辯護人則認為,於明振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因為,於明振貪汙的款項主要用於公務活動的請客送禮,且其沒有索賄情節,並多次準備將受賄款退還,所以主觀惡性較小。對於檢方提出的量刑建議,辯護人要求進一步“降檔”。

對於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於明振從2008年起至2017年止,一直在實施貪汙犯罪,時間跨度大、作案次數多,數額達259萬餘元,數額巨大,且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貪汙的款項主要用於公務活動的請客送禮,也沒有證據支持。此外,被告人受賄金額達66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只是因其有自首情節,才減輕處罰,沒有索賄情節,不是從輕、減輕處罰理由。

法院還認為,無論從犯罪次數、犯罪時間還是犯罪金額看,都足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大,尤其是被告人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仍不收手,繼續實施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顯現其法律意識極為淡薄,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

據此,法院認定於明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且檢察機關建議的量刑幅度適當。最終,以貪汙罪判處於明振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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