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資委:員工持股可設“崗位股”和“終身股”

非公有資本股東持股應達到一定比例

根據《意見》,員工持股試點企業範圍是:已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正在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商業類、公益類國有企業,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佔比較高的國有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中小微企業。

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只能一人持股

《意見》規定,除實行全員持股試點企業外,其他企業員工持股可設立“崗位股”和“終身股”。

持有“崗位股”的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企業經營業績、科技研發、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持有“終身股”的人員應為對企業經營業績、科技研發、持續發展有重大和特殊貢獻或重要影響的人才。

市委、市政府和市國資監管部門任命的企業領導人員以及外部董事、監事不得持股。

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於每股淨資產評估值

員工出資。員工入股應以貨幣出資為主,並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

入股價格。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確定員工入股價格。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每股淨資產評估值。

國有科技型企業、中小微企業開展全員持股試點時,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需先進行公司制改革,通過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確定不低於評估值的員工入股價格。

員工持股總量不高於公司總股本30%

持股比例。非混合所有制企業要保證國有資本處於控股地位。已實施混改的公益類國有企業國有股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34%;已實施混改的商業類國有企業、科技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國有股東持股比例不設底線。商業類、公益類國有企業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

持股方式。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

鎖定期滿後員工可轉讓部分股份

員工所持股權一般應通過持股人會議等形式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進行管理。該股權代表或機構應制定管理規則,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維護持股員工合法權益。

在股權管理方式上,試點企業各方股東應就員工股權的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和退出等問題協商一致,並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予以明確。

在股權流轉上,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在試點企業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持股員工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

持“終身股”人員離開試點企業時,可帶走所擁有的股份或按市值出售變現,鼓勵其與企業共存共榮。除“終身股”外,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僱等原因離開試點企業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

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

在股權分紅時,試點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企業中長期發展的關係,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託底回購條款。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於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按《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執行。

試點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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