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 國資委: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要嚴肅問責

7月30日,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辦法》指出,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企業仍存在著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造成了較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個別問題還沒有及時進行追究處理。同時,央企普遍反映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追責難度大,在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面臨很多問題,亟須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規範有關標準、程序和方式等。

《辦法》提出責任追究工作要堅持四個原則:依法依規問責、客觀公正定責、分級分層追責、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對於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責任追究範圍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投資併購、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等11個方面的72種情形。例如風險管理方面包括: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等。

那麼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如何認定?相關負責人表示,資產損失是“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

“隨著國有企業資產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範、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缺乏制約等問題。”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相較以往規定,《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要依法追究責任,有助於增強企業資產責任意識,完善資產管理責任制度,推動企業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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