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發生了不少起因為宴會、聚餐時喝醉酒導致意外事故發生的事件,同飲者被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訴諸法院。
於是,就有人想了這樣一個免責辦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聚餐、宴會的組織者對飲酒者應當盡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顧義務,組織者應當對飲酒過量者進行勸阻、並安排其休息、護送其安全到家等。同時,與醉酒者共同飲酒、勸酒的親友,也對其負有提醒、勸阻、照顧的義務,否則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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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劉某的父母將杜某、徐某、隋某、張某訴諸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徐某未共同飲酒亦未進行勸酒,其行為無過錯,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按照10%的責任賠償;張某按照5%的責任賠償;隋某按照5%的責任賠償。杜某、隋某、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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