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强制性规定,给企业带来了比较大的成本,所以不少企业会想尽办法节省这一部分的成本。
例如:有些企业故意利用“试用期不稳定”或“满一年交社保”为由,减少社保缴纳的时长;
有些企业,故意设置社保缴费门槛,只为一部分职工买社保;
有些用人单位不论员工薪资的多少,只以当地公布的最低缴费标准购买社保,以上这些都是违法的。
而其中就有这样奇葩的企业,为了少交社保,又要防止员工到时候反悔,用签《承诺书》的方式,与职工约定缴纳社保的基数。
那么,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看看吧。
顾某来自湖南某乡镇,由于家里的生活不易,独自来到湖南长沙打工,现在在一家制造业企业工作。
由于顾某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工资幅度波动比较大,但是平均每个月有5000元左右。
公司为他购买社保,但是需要签订《承诺书》,约定以2695元的标准为他购买社保。
2018年3月,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后来被鉴为十级伤残。
在领取了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他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
主要公司按平均工资5000元每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公司以双方已经签订了《承诺书》应该按约定的2695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确实是判决了,该《承诺书》无效。
所有工伤赔偿的基数,都按照顾某的去年平均工资5000元来算。
所以,如果大家碰到上述的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社保耍的小聪明,可以想人社局举报,也可以直接起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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