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且和父母共同擁有,同時父母也是唯一住房,可以拍賣嗎?

冷血快刀1

我們先要搞明白一個事情,唯一的一套住房,並不是不能拍賣。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不執行不拍賣的房子不是一套,而是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房子不拍賣,至於什麼叫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房子的標準就智者見智,仁者見仁了。


一般標準是參考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比如上海的人均的居住面積30多平方米,那三個人110多平方米,你們家房子已經超過144平米了,所以肯定屬於那種超過廉租房面積了。


當然法律還規定了考慮到民生,所以拍賣唯一的一套住房還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算是一筆安家費吧,不能讓被執行人流落街頭。


上海灘小律師

不可以的,法院執行局以不會去執行被執行人僅是隻有居住權人的居住權,況且居住權並不等於擁有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如果屬於被執行人的還可以另當別論的,這些房屋所屬權利在申請執行前是要必須搞清楚的全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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