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國家賠償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範圍
人民檢察院設立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統一辦理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案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提出重新審查意見的案件,以及對人同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
二、刑事賠償(侵犯人身權)的範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律規定的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賠償範圍及賠償義務機關如下:
三、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二款、第273條第三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其他情形。
四、賠償請求提出賠償申請需遞交哪些材料?
賠償請求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遞交下列材料:
1、刑事賠償申請書。載明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
3、證明原案刑事訴訟終結的法律文書。包括撤案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刑事決定書等;
4、證明原案強制措施開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書。包括拘留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釋放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等;
6、賠償請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五、刑事賠償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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