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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国家赔偿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同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范围入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赔偿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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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二款、第273条第三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四、赔偿请求提出赔偿申请需递交哪些材料?
赔偿请求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载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3、证明原案刑事诉讼终结的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决定书等;
4、证明原案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6、赔偿请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刑事赔偿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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