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案件,當調查審理完畢時,為什麼不當庭宣判而要擇日宣判?

國中郭1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案件,庭審結束後,都不會立即宣判。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三:

一、庭挨庭,沒有宣判時間。

近些年來,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步增多,一個法官一個上午甚至要開三個庭,(法院的工作時間,一般是8:30-9:00),一個案件庭審結束,緊接著就開始下一個案件的庭審,根本沒有空隙宣判。

二、判決書的書寫,需要時間,當庭沒有時間完成。

朋友們都知道,一個案件最後結論性文書是法院出具判決書,判決書不單單是支持訴求還是駁回訴求簡單幾個字的,一份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而這些內容,都是當庭無法完成的。一些複雜、有爭議案件,甚至需要合議庭討論決定。

三、判決書出具流程,需要時間。

一份判決書是由主審法官制作,本案所有審判員核對,由書記員打印,最後加蓋法院公章,郵寄或送達或道知當事人到再拿。而這些流程一一完成,是需要花費時間,當庭根本無法完成。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案件要想當庭宣判基本是不可能的;如果一個案件當庭出了判決書,那麼只能說明這個案件的判決書是提前準備好的,未審先判,這是嚴重侵犯各方當事人權利的事情。


律法圖騰


法院審判案件,為什麼不當庭宣判而要擇日宣判?

近幾年,隨著手機,電腦等網絡媒體的普及。民眾對於社會中所存在的問題也反映的越來越多。其中,對於“黑箱操作”、“審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敗行為更是深惡痛絕。而這些與宣判制度又有著一定聯繫。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基於一些原因,一般會選擇擇日宣判。而對於民眾,他們認為會存在審判不公。那麼在民事訴訟中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哪者更有利於實現公平正義。無論是法官還是民眾,對於宣判的時間都有著各自的思考。

那麼法律對於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又有著怎樣的聯繫與區別呢?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了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兩種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規定》第 31 條也有規定。

但並未對其概念做出定義,僅簡要規定了定期宣判當事人的上訴期及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作為我國民事訴訟中公開宣判的兩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他們所運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卻也存在一些差別。

2.

關於兩種宣判制度各自的優越性,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當庭宣判更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持此意見的學者認為,當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決更接近案件事實。

另一種觀點認為: 擇日宣判更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在司法審判中,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在實踐中,過多的擇日宣判導致的一項重要後果是法官不能獨立對案件進行審判。

擇日宣判導致的結果是本該由法官獨立審判的案件卻交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而審判委員會對於案件的瞭解都只是來源於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記錄。對於當事人的質證、辯論過程不能夠直接瞭解,所作出的決定都是依據庭審的彙報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經過整理的。這樣的判決勢必對案件的公正性會造成一定影響。

因此,擇日宣判會給法官獨立審判案件帶來負面影響。合議庭對案件不加以分析討論就選擇擇日宣判,將案件交由審判委員會,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審判委員會主要是監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參與到案件的判決中。法官審判權難以獨立,司法公正就會受到影響。

3.

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曾說: “法律如果沒有輿論的支持幾乎毫無力量。”

國家創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社會更加安定,而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則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證這兩種宣判方式的合理適用,則要加強民眾對法律程序的監督。這就要使公開宣判制度做到實至名歸。

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當庭宣判的允許媒體記者將審判和判決過程發佈到網絡、電視新聞上。擇日宣判的,庭審結束後,具體說明下次開庭時間,等到判決結束將幾次開庭的庭審過程以及判決過程同時發佈。這樣就方便了民眾對於案件整個公開透明的瞭解。

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將其判決結果公開宣判,併發布到網絡上。允許民眾將自己對案件的疑惑評論出來。

文章參考:李海燕老師的《對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的思考》


學四年級


作為法官我可能會提供你一個另外的思路。就我來說,我只有在對案件審判結果很確定的時候會當庭宣判,但凡有一點顧慮和不確定,我都會選擇擇期宣判。這不僅是對當事人負責,也是對我的工作負責,一般來說擇期宣判也不會等很長時間,所以如果你的案件被擇期宣判,也不要緊張,說不定法官是想認真斟酌一下。


把歷史畫給你看


1民事案件,案件數量多,沒時間閱卷,另外一些問題,需要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補充有關材料後才能查清,特別是被告當庭提交的證據,法官認定需要時間。就算當庭查清了,如何判決也需要計算的,通常不是全部支持全部駁回那麼簡單。還有代理人提出的觀點也需要好好考慮。當庭宣判,也會導致判決書製作也來不及。

2刑事案件,因為證據基本上在庭前全部都移交法院了,簡單的案件,例如危險駕駛,現在基本上都是當庭宣判了,複雜的案件,有的需要彙報,有的庭審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都會導致無法做到當庭宣判。


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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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閒聊不打稿


擇日宣判的案子通常都是較為複雜的、疑難的、爭議較大、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案子。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說,有時候被告人、原告人或被害方家屬在庭審中情緒比較激動,如果當庭宣判對其不利,法院的宣判就有可能會節外生枝。如:因宣判情緒激動昏迷,就必須得有救助措施。

擇日宣判的話,被告人對庭審已經有了一個認識,對可能存在的結果已經有了認可,再經過獄友的交流,對壞的結果有了一定的抗性,再出意外的可能性不大。再加上法院的擇日宣判大都會去看守所宣判,有遠遠強於法院司法幹警的警力保障,不會出岔。

另外,當庭宣判也有可能導致原告人或被害人方的家屬情緒激動,法庭控場就更加困難了。

至於那些猜測的幕後的事情,親眼所見的都不一定是真,就不要太糾結了。


白話人


1.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擇日宣判。

2、如果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能夠查明案情,能夠當庭做出判決的,就可以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3、如果經過法庭調查,不能查明案情,或者合議庭對如何判決有爭議需要庭下合議不能當庭做出判決的,可以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4.不管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不管案件時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一律都要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楊月娟律師


我老實不懂行。上法庭時大家總共沒有說幾句話。法庭人問我調解行不行,我當然行。法庭人和對方律師就走了。我也只好回家了。後來去問了幾次都叫我等通知。突然有一天接到電話叫我去法院。莫明其妙地給我一張判決書。我又去問了兩次,她說還沒有生效。第三次去問,想再上訴只剩星期六星期日兩天。請律師也來不及了。


手機用戶一一丨一


根據法律規定,審判結果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擇日宣判。

司法實踐中,多數情況是擇日宣判。

一般來講,案情簡單,是非清楚的案件,可以當庭宣判。

例如,某甲借某乙一萬元,有借條,被告也不否認,原告主張歸還本金即可。判決結果是被告償還原告一萬元,當庭宣判即可。

而多數情況,案情比較複雜,當庭宣判不現實。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提供的證據有二十多種上百份。光交通費就幾十張,需要逐張辨別真偽,計算面額,原告提供的計算依據,例如計算傷殘賠償金的統計數字都需要逐一核實計算,工作量很大。原告主張的賠償73.29萬,被告認為其中3.73萬證據有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逐筆核實計算。類似這種案子一般不會當庭宣判。

還有一種情況屬於案情複雜,需要合議庭研究合議做出結論,這種也不能當庭宣判。


淮北日月升


我的理解,“擇日宣判”一是庭審後合議庭要對案件進行評估也就是所謂合議庭的意見,之後由審判長以合議庭的名義向庭長、主管院長彙報,如果案情複雜還要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二是所謂複雜包括方方面面,其中包括案件本身複雜、另有批條子的、打電話的等都需要時間處理,實行主審法官責任制後可能要好一些,但“擇日宣判”本身並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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