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發佈2017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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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的經典案例

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裁判要點:勞動合同文本僅有勞動者簽名無用人單位蓋章不能認定已簽訂勞動合同

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案情事實

中山中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第二期

法院認為:

李某與中山某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保護。中山某某公司主張公司實行店長負責制,由陳某招聘員工及勞動合同簽訂事項,但由於中山某某公司才是合法的用工主體,公司對員工的人事管理義務不因實行店長管理公司門店而免除,中山某某公司應對李某的用工承擔法律責任。中山某某公司主張其司已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與作為合同保管人的店長陳某產生糾紛無法提交。結合陳某確認的事實,即使勞動合同經員工簽名,但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亦不應被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已完結。鑑此,中山某某公司因人事管理不善無法向法院提交與李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致使法院無法核實雙方是否已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項,中山某某公司自李某入職後一個月內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向李某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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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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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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