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女教师罚学生裸站

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中心小学3名学生因未按要求自带清洁用具参与教室清扫。被班主任张老师体罚。张老师要求3名学生脱下全身衣服,赤身裸体站在全班同学面前,该老师还在他们身上作画以示羞辱。该事件发生后,受到了社会大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盘龙区教育局局长李谦表示对张老师的这种行为。教育局做出最严厉处罚,不仅将其调离教学岗位,不再让其从事任何教学活动,还要求她登门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在校职工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整个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对其实行一票否决的最高处罚,这也是盘龙区教育局到目前为止作出的最严惩处。

说法:女教师罚学生裸站

据了解,这位张老师是今年9月盘龙区刚刚通过社会招聘的新教师,还处于见习阶段,见习期要到明年9月,而按照规定,待试用合格以后才能被受聘为正式教师。体罚学生,败坏师德师风的事件一出,张老师就被立即处以待岗学习。禁止了一切教学活动。虽然在事后她曾到学生家里登门道歉,但由于过激的行为。始终不能得到家长原谅。之后,校方出面由校长亲自到学生家中登门道歉,家长得知张老师受到教育部门严惩并已及时调离教学岗位,学校也安排了新班主任,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得到了保证,心里才安慰许多。盘龙区教育局这次严惩也是为了警示所有教师引以为戒。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老师令三位学生当众裸站,这种体罚行为严重侵犯了这三名学生的人格尊严。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从出生时起就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而存在。人格尊严是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当然也是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具有人格尊严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公民无论年龄大小,人格尊严都一律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之外.接触最多的就是学校,因此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主要场所。

说法:女教师罚学生裸站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张老师作为一名还未正式上岗的新教师,出现这种恶劣的行为更应受到严惩。自身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师德,根本不符合一名合格教师的标准。该教育局对其进行严惩,也是对其他教师的一个警醒。教育局在对该教师的处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的最高处罚。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师德的底线和受惩处的失德行为。任何一名教师只要做了超越师德底线的事情,就要受到“一票否决”,取消教师资格。通过这种强硬手段来治理教师失德,有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说法:女教师罚学生裸站

按照法律规定,她的行为甚至已经构成了侮辱罪。让这三名同学在全班同学面前裸站,这一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手段恶劣,严重侵犯这三位学生的人格尊严,使他们幼小而脆弱的心灵遭到了重创。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侮辱妇女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三个孩子中有女孩子的话,那么这个老师的行为就是侮辱妇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500元。本案中张老师侮辱学生的行为已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是据媒体报道该教师只是受到行政处理,并未达到严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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