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僅有借條就認為能打贏借貸官司,那麼你的想法很危險,請細看本文。
孫某持80萬借條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朋友李某還錢。
李某稱借條是我打的,但是事後孫某也沒給我錢,並給出了合理理由。
法院認為,孫某雖有借條,但只有當實際支付借款後,李某才有義務償還。
因此,孫某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支付了這筆借款給李某,借條才算生效。
由於孫某拿不出支付證據,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朋友之間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誰還會要收條啊,借條就是有效的,借條就是鐵證,隨後提起上訴。
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不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很多人像孫某一樣迷信借條的效力,認為借條寫好以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實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那麼問題來了,提供借款的方式有很多,什麼情況下才算生效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私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注意,債主不論以何種方式交付借款,記得及時保留交付證據,以免借款人耍賴說沒收到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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