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見女友途中車禍身亡,算不算工傷?

男子下班後,去見女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家屬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局調查後認為,死者當時不屬於上下班途中,因此認定不是工傷。法院也認為不能算工傷,因為死者女友居住地不是死者經常居住地。

【基本案情】

張某明系郴州市龍塘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員工,被派遣到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爐前崗位工作。

2014年9月27日16時許,張某明下班後無證駕駛無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去郴州市北湖區石蓋塘鎮富明大道金龍山莊旁的女朋友的出租房,途經郴州大道湘南學院十字路口路段時與蔡某駕駛的湘L××比亞迪小轎車相撞,導致張某明當場死亡。

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郴公交三認字(2014)第8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蔡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明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工傷認定】

2014年10月15日,郴州市龍塘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就張某明死亡一事向郴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郴州市人社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認為,張某明下班後駕駛摩托車外出去女朋友的出租房,不屬於上下班途中。

郴州市人社局於2014年11月27日作出決定,認定張某明之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亡或者視同工亡。

張某明之子張某慶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郴州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月30日作出決定,維持郴州市人社局的郴人社工傷不認字(2014)D10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判決】

張某慶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張某明住郴州市科技園員工宿舍,張某明的女朋友租住在郴州市北湖區石蓋塘鎮富明大道金龍山莊旁謝某某房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執的焦點是張某明下班外出去女朋友出租房途中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是否屬於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張某明的女朋友租住在郴州市北湖區石蓋塘鎮富明大道金龍山莊旁謝某某房屋,並非是張某明本人租住地,且“女朋友”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配偶,故“女朋友”租住的房屋不能作為張某明的經常居住地,因此,張某慶訴稱張某明女朋友租住地為張某明的經常居住地,其下班回女朋友租住地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主要證據不足,且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於是,駁回原告張某慶要求判令被告郴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張某明死亡為工傷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張某慶不服上述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案例引自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郴行終字第60號,有刪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