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期審判怎麼辦?

美好生活不美好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院的審判案件呈現爆發式增長。這種增長超過了法院自身人員機構的設置。也就是說,法院的工作人員沒有隨著案件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就我本人經驗來說,很多法院在年前好幾個月就開始要求“限號”,顧名思義,也就是每天立案不能超過一定的數額。所以,這就能理解很多法院在審理時限仍然不出判決了。不可否認的是,超期審理不但浪費了當事人的精力,還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而律師往往會受到當事人的責問,卻往往也只能經常跟法官溝通,督促儘快結案,給其正常工作帶來困擾。

那就“法院超過時限不出判決”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以及當遭遇“法院超過時限不出判決”時應當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程序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再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但對於再延長多少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院2000年9月22日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審理期限則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其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同時,最高院於2009年12月31日印發市施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 因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但是這些規定的出臺並沒有很好的限制這種現象的發生。

按照通常的救濟渠道,法院在規定的限期沒有審結案件,通常首先選擇和法院溝通解決,溝通的方式可以是口頭或書面,本文附書面樣本。溝通無效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反映:1、向同級檢察院反映。2、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3、向上級法院反映。4、撥打12368熱線留言投訴,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全國法院系統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務號碼。


重慶胡律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般採用兩種模式。第一種是爭議不大的,一般使用調解解決;第二種是調解不成的適用判決或裁定。庭審又分簡易程序和合議庭程序[詳情…略],簡易程序一般三個月結案,合議程序六個月結案。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長同意。無特殊情況,人民法院超期審判的,可找本院院長反映;無果的可向上一級法院紀檢投訴或向本級人大法制辦控告。


段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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