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隨身聽:試用期的時間有啥規定?

人社随身听:试用期的时间有啥规定?

人社随身听:试用期的时间有啥规定?
人社随身听:试用期的时间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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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隨身聽

上期的勞動合同普法小專題,為大家講述了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這一期再來說說,試用期的時間是否有規定的問題。

人社随身听:试用期的时间有啥规定?

剛開始找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們常遇到這樣的情況,試用期沒完沒了,老闆避而不談轉正的問題,這種做法是否可以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大家清楚了嗎?找到工作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而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還明文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那麼試用期能延長嗎?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如果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都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發出邀約。

對方在接到邀約後,雙方都應遵循完全自願的原則,或拒絕,或同意,或進一步協商期限、待遇等。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者沒有通過試用期轉正,已經享受的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險等等,不需要歸還給公司;對於不屬於法定福利的,如果公司與員工事先有書面約定,試用期沒有通過要將福利退還給公司,那麼就應當按照約定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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