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凌晨,湛江开发区万达中心,有人从43楼坠落,恰好砸到刚吃完夜宵回酒店的周某芳。此时,周某芳的丈夫、朋友就在不远处。
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坠楼者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湛江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坠楼者为杨某明,于缪某明家中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后逃跑,后在万达中心43层坠楼。
生而为人,本就艰辛。何苦因些许纠纷就砍人致死,更不该轻生跳楼,砸中无辜路人。
据新闻报道,杨某明是在11月3日就已经入住位于万达中心43层的阿墨公寓酒店,其入住在该层的22号房。
4322号房位于43层电梯旁,出电梯口右拐即是。而该房间的窗户恰恰对着万达中心5栋的入口。
当晚,杨某明是拿钝器砸开窗户,但是双层玻璃,只砸烂一层,没有办法破窗。随后,他砸开了限位器,推开玻璃坠下。
22号房距离酒店的办公地点就十米左右,当时的工作人员也听到了砸窗的声音,只是因为门被杨某明顶住,所以没能及时阻止杨某明的跳楼。
周某芳的家属认为,万达中心下部没有阻拦危险物品坠楼的裙楼,导致杨某明坠下时直接砸到在路面上行走的周某芳。该建筑设计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是导致周某芳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外,酒店在管理上也存在问题,当发现砸窗声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处置,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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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担责?
那么,坠楼砸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怎么承担?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
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
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杨某明系自杀跳楼并非意外坠楼,所以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罪、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刑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由于跳楼者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周某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可否让坠楼者家属进行赔偿呢?
不能,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本人有遗产的,由继承人负责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责赔偿给他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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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各法院的判例来看,类似案件基本上是按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承担责任的比例,公寓酒店在管理上也负有一定责任。以往案例中,有事故所在地“房东”或“管理者”等主体,基于对“自己地盘”发生事故的负责,而愿给受害者一定的补偿来解决,以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
但对于受害人的家属来说,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无论有多少的补偿,亲人已逝。
我们该考虑的不仅仅是坠楼砸死人的责任承担,还要考虑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正如家属所说,建筑设计防坠落物的裙楼,这一惨剧是否就不会发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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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宝贵的财富。
这是幼儿园就开始学习的道理,可总是有人轻易地放弃自己的生命。
的确,现实社会压力山大,快节奏的生活有时逼得我们喘不过气来。
可是只要人活着,一切就还有希望,不是吗?
每个人在不同的阶段都可能会遇到挫折,当你难过万分甚至绝望时,要记得天无绝人之路,事情总会有转机。
在这里,也想给大家一些建议:
1.遇到困难有人可以倾诉:父母,朋友,同学,室友等。
2.遇到较大的刺激,或挫折、失败而陷入无法自拔时,暂时离开你所面临的情境,转移注意力。
3.当情感遭到激烈震荡时,将情感转移到其他活动上去,去做你喜欢做的事。
4.对人谦让,自我表现适度,学会当配角和幕后工作人员。
5.多做善事,感受生活中对的美好。
6.宽以待人,宽以待己。
让我们共同珍爱生命,感恩生活,学会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