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乱!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于4倍LPR获支持

随着最高院对民间借贷新规的颁布,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引发了争议。近日上海一家消费金融公司的纠纷案例,更加剧了业界的担忧。

近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做出调解:借款人吕某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借款,纠纷调解中心要求吕某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偿还贷款。而要求偿还的利率,明显没有按照最高法订立的新利率红线15.4%来定。

关于这笔贷款的发放日期尚不明确,但这个案例引发了更多的疑惑:民间借贷尚需遵守利率红线,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放高利贷?

资料显示,2016年5月,在银监会的支持下,上海银监局指导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发起成立了全国银行业首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由于调解并不等同于法院判决,因此,这份调解书虽然是由官方背景的民间机构做出的,但并不代表官方意见。

8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于其直接规范的民间借贷,异议并不多。反倒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这一新规,成为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如果看过《民间借贷新规》,并不难发现,第一条就明确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样看来,有关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受影响的讨论似乎没有必要。但实际上,《民间借贷新规》却撼动了包括银行在内整个金融业界。这是因为业界意识到,《民间借贷新规》以"4倍LPR"为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大概率也会落在自己头上。

但也有很多人寄希望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的影响: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规定,就不应该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并不代表"4倍LPR"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通过新修订民间借贷规定,监管再次明确了"4倍LPR"作为一个界限的作用:民间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就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主体不能放高利贷,受严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是不是也需要遵守?需要明确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新规》最核心的一个规定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以前的24%与36%,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大幅度降低了。

最高法透露,近几年每年都约有两百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法院在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需要一个具体明确裁判标准。

而之前对于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待持牌金融机构的裁决标准,和民间借贷是一样的:本金基础上年化超过24% 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裁判标准之前就有的,就是大家熟悉的24%。2002年1月,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之前24%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按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来。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取消公布基准利率,2019年8月央行开始改革LPR形成机制,关于高利贷的标准也要跟着变了——由4倍的基准利率变为4倍的LPR。

目前问题的焦点在于,央行对于高利借贷的规定,是否确定将原先4倍贷款利率(不含浮动)明确为4倍LPR。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既适用于民间借贷主体,也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因此,在法律上,持牌金融机构很有可能躲不过4倍LPR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试想一下,存不存在一种可能: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主体与持牌金融机构不一致?民间借贷主体不可以放高利贷,而金融机构就可以放高利贷?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一线法院需要的就是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不可能搞出个"双标"来。

最高法在解释《民间借贷新规》时就表示,其要贯彻的就是民法典关于"禁止放高利贷"的精神原则。

在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借贷案件主体包括自然人、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对于相关金融业务均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业界期望在司法实践中,有更明确的标准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