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蓋,隨處可見
不特意關注,很難發覺它的存在
然而,就是涉及這樣一個不起眼的小東西
“兩高一部”卻專門出臺了指導意見
近年來,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盜竊破壞窨井蓋
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定罪處罰
針對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意見》對相關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擅自移動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
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針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意見》也作出了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守護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干係重大。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
《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鐘,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信《意見》出臺後,司法機關將更有針對性地打擊涉窨井蓋的各類犯罪行為,推動窨井蓋問題的綜合治理,切實守護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來源:重慶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