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中,为什么南风窗和财新网各执一词,群众却只相信一边?

自4月8日,南风窗发布《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后,鲍毓明事件瞬间引爆全网,至今已发酵多日,“律师”、“上市高管”、“性侵”、“女童”、“网络送养”等词已经多次出现在热搜。

4月12日财新网发布《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直接“惹了众怒”,随即其删文道歉。

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希望能把真相放到每个人手里。

同样是对一件事的报道,4月8日的南风窗的报道与4月12日财新报道分别从不同的主体视角切入,都试图还原李星星与鲍某口中的真相,为什么大家却只愿意相信南风窗呢?

背景

虽然两篇报道从标题到行文逻辑,以及其背后的立场都明显不同,但它们有一些共性特征。

首先,它们都属于特稿

“新新闻主义退潮了, 但其合理的成分被新闻界继承下来, 就是‘特稿’, 普利策新闻奖为它单独设立了一个奖项。”特稿被视为新新闻主义与新闻客观性和解的产物,它即具有新新闻主义文学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又需要以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的客观与中立为前提。

其特点是:

具有多场景、多画面性的组合;通过一个亲历事件者的所见所想表现场景;大量运用人物对话还原事件真实性注重细节描写高度的文学叙述方式

其次,它们似乎都态度鲜明,有明显的预设立场和情感倾向南风窗提供的是李星星一方的言辞;财新则是鲍某一方的言辞,都颇有一种盖棺定论揭露事实真相的架势,像是同台打擂一般的报道,而且它们在文中都表示采访不到另一方,都选取了对自身立场有用的素材进行呈现。

对于南风窗一篇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其写作风格。作为一篇特稿,该报道采用的是典型的非虚构写作的方式,文中涉及大量对于李星星与鲍某相处和其内心挣扎的文学性、细节性的描写。

非虚构写作的确具有无语伦比的震撼力,它创造了一种“真实感”和“现场感”,这种纪实性写作方式很容易让读者代入进李星星的角度看问题,但其

负面影响也是容易诱导读者听信其中一方而贬踩另一方,那么对于非虚构写作该如何平衡文学性叙述与新闻客观性呢?

最具有操作性价值的也许还是,坚持多元叙事结构。但当无法采访到争议一方的情况下,记者又该如何把握新闻的平衡与客观性呢?多元视角的呈现仍然不能被放弃。

在中国新闻业界,媒体人更强调的是给对立各方以平等发声的机会,而不是在一方拒绝采访时就放弃报道,甚至在某些舆论监督报道中,为“倒逼”那些不愿出来面对公众的权力部门而使用仪式性平衡报道。

比如柴静援引梅尔文·门彻在《新闻报道与写作》里的说法——“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认为“尽可能”的意思就是即便有人拒绝采访,媒体也要把他的态度呈现出来,“有些人的观点在片子中必不可少,那就把为了得到他的观点而采取的措施呈现出来”。

(资料来源:澎湃)


然而为什么多数人表示在读完南风窗的特稿之后,只感受到了内容的煽动性,在读完财新的特稿后却感受到了背后的恶意和强烈的不适呢?这里将之整理为三点:

01

“立场先行”的导语

财新一贯以严肃、深度、客观而著称,其在疫情期间的报道更是可圈可点,然而此次记者对于导语的操作却非常不妥。

在明知事情真相不明之时,将自己的揣测公之于众,极具主观性和诱导性。且导语作为处于“倒三角”顶端位置的内容,对全文起着总结概括的作用以辅助读者阅读,记者将臆测的结论放在导语显然不妥。媒体扮演的角色是事实的呈现者,而非事件的定性者;

媒体该做的是还原真相,而非诠释真相。

“女孩在多地多次报警称未成年时遭跨国企业高管性侵,警方均未立案,高管则称双方式恋爱关系。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少女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


02

鲍某式的“强盗”逻辑

财新的文章从形式上来看并无太多漏洞,用“疑云”一词展开对事情的报道,以“收养”“强暴”“母亲”“风波”“婚嫁”“下场”“反复”“再度报案”为小标题形成贯穿全文的架构,似乎是在对案件的每一个疑点进行逐一剖解式报道,甚至也在文中呈现了南风窗的部分报道,以展示自己中立的立场。

然而,细读之,其行文逻辑却处处显露出一种立场,引用一法律博主的话来说,“这是一份剔除法律的辩护词”

,给谁的辩护词?鲍某明。


(资料来源:微博)

辩护词与单纯的证据呈现是有很大差别的。辩护词是用辩护人的笔力去润色己方的立场,用辩护人华丽的言辞去撼动摇摆不定的判断,它是诉讼一方人为了保护己方利益的言论,而文中作者对鲍某明言论的大篇幅呈现,用鲍某明的视角和言语结束每一部分的疑云,恰好与这一辩护词的逻辑相契合。

比如在“强暴”部分的处理方式,前面先用一段呈现了女方接受南风窗时的回答,后面便大篇幅呈现男方言辞,形成了一种对女方言论的反驳效果。“强暴”疑云的争议,关键点应该在于,鲍某是否强迫李星星发生性关系。



但是作者没有深挖,反而就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一句鲍某没有否认是否发生性关系,然后讨论的重点就被转移到了其他方面

,接着选取了许多男方视角关于报案时间差问题、没有被限制李星星人身自由问题的叙述素材,企图用这两点来合理化了性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母亲”这一部分,文中首先指出疑点——李星星的母亲是否知情,这一部分涉及了大量鲍毓明与李星星母亲的聊天记录,这些素材串联起来反映出作者想要给读者的故事是:两人发生“关系”后,女孩回家,起初女孩母亲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反应,后在农历新年那里开始表示“摸不着头脑“,隐晦表达其知情之意,”因为这件事也是个大事……光明正大……要个说法……要个保障“,紧跟着女孩的”我妈不同意“,现在我说服他了“”太在意你了“等,构建出女孩喜欢鲍某,主动向鲍某靠近的形象。


然而细读后让人感到困惑的几点却未被作者重视,文中这一部分最后放了女孩的话,提到了“不理”、“不会这样了”、“再给我一次机会”,作者没有围绕着这些聊天记录里奇怪的部分展开询问和查证,比如为何“叔叔”为何会不理,女孩不会再怎么样,妈妈为何不同意?

作者只是轻描淡一笔带过,让这些疑问变得毫不起眼,隐藏这些具有倾向性的素材之下。

这不是记者的叙事逻辑,而是鲍某的叙事逻辑,以一种顺应鲍某为自己辩解的逻辑构建了行为思路,这一点贯穿了全文。它看似呈现了双方的素材和回应,似乎在履行媒体客观中立报道之原则,然而对于李星星一方的回应陈述的插入是镶嵌在鲍某驳斥论的语言体系中的。

总结来看,作者用了几种处理方式,让“40岁大叔与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合理化。首先,大篇幅对鲍某视角强调恋爱关系叙述的呈现;其次是女方言论后缀以男方反驳的布局;第三是较少的事实增量与较多的模糊问题关键的间接证据。



作者借用春秋笔法将事件刻画成了“14岁少女与40岁大叔的洛丽塔式爱情”而非“40岁大叔性侵未成年少女”

,将李星星与鲍某的关系描述为“恋爱关系”而非“养父女关系”,尽管表面来看,这一切都是由鲍某明和与李星星接触过的志愿者等人的言辞证据所表现出来的,非作者本人之看法。作者就像一个建模师,虽然搭建模型碎片的种类不多,但是由于其中一类的碎片数量格外多,于是根据这些占多数碎片的组合可能性,将之拼装出了一个看似完整的形状。


在鲍某式的“强盗”逻辑下,没有非自愿,没有未成年,只有宠爱与辜负。


当然事情的真相可能更复杂,也有待国家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也许忽视这些逻辑不合理的地方,这一场对于弱者的关怀,是公众的自嗨。


但是为何这次我们仍坚持认为

,对于弱者的关怀好过对强者的洗脱。


借用常江老师的话来说,"对专业程序(比如信源的平衡性、语言的客观中立等)的部分舍弃,必须是服务于绝大多数人都认可的’善’的标准。如果我们不认可这一点,新闻就失去它的价值基础,哪怕结构再精巧、形式再无懈可击,它都是恶的帮凶。"

03

不同的报道时间点与采访难度

尽管南风窗与财新的报道都有立场倾向,都未遵守新闻的中立与客观,但是为何公众对于财新的声讨声会更大呢?为何财新受到了更多的苛责呢?

南风窗的报道时间早于财新3天,这时候收到女孩方的素材后,也联系了鲍某但却没有得到回复,这时候事件只初露头角,考虑到事件的复杂性,为了时效性,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受访人的利益,也了“更大的善“,南风窗适度的牺牲了客观性,虽违背新闻伦理但也并非让人不适于无法接受。

但自4月10日,烟台警方已经发公告称案件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这时候的一切报道都意味着可能影响到侦察过程,媒体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着后续的司法审判,因此这一阶段的媒体报道更应慎重。

而4月12日,在多方消息来源和素材都丰富的情况下,尽量完整呈现多方视角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大,然而财新却依然片面呈现,预设立场,观点先行,显然不妥。



最后报道还留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这样的想法没有错,人们应该反思为何一个女孩从小就没有得到这些“,这似乎是对女孩为何反复和为何会是前文中鲍某眼中”任性“”粘人“的形象的回答,其实仍然是鲍某式的强盗逻辑,把问题归结到女孩的身世和家庭上,将女孩的变化视之为原生家庭的过错,然而一切问题发生的起点——鲍某与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发生性关系,

却似乎只是悲剧链条上的一环。

人们终于知道这种不适感,也许来源于价值观的巨大差异,对于底线和善的认知差异。

我们不禁又回到了对新闻工作者最初的叩问,媒体的职责是什么?媒体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参考资料:

1.李海鹏.在南方周末写特稿:

李海鹏:在南方周末写特稿(一)_爱思想​www.aisixiang.com

2.梁玉婷.中国新闻语态转变背景下新新闻主义的呈现及借鉴意义—以《南方周末》特稿为例[J].新闻知识,2012(09):65-67.

3.洪治纲.论非虚构写作[J].文学评论,2016(03):62-71.

4. 《新闻记者》发布2019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

传媒湃|《新闻记者》发布2019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www.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