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小果案”看死刑制度和历史

孙小果(曾用名:陈果、李林宸,1977年10月27日-2020年2月20日),涉黑犯罪人员,云南昆明人。

1998年,孙小果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死刑没被核准,遂改为死缓。孙小果在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孙小果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于2020年2月20日执行。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过半国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韩国(仅保留,实行极少或未实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

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一、死刑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限制死刑适用:①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②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③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制度


①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缓处理方法: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④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


2、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①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2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②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④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⑤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