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安排加班、夜班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员工如何维权?

疫情过后,很多企业复工后发现一个问题,女职工怀孕的特别多……。

网上更有某公司HR抱怨说,疫情后公司复工超过半数女员工怀孕,老板都傻眼了。

实践中,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也很多,大多都是围绕辞退和待遇问题。

相关劳动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1、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延续到三期结束、三期女职工不得成为裁员对象

2、正在怀孕期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女职工在孕期如不能适用原劳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

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康小姐职业高中毕业后被某服装厂招收,与公司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入职后厂里见康小姐工作认真,选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三个月,学习结束后,康小姐在公司承担服装裁剪工作。

由于康小姐学习时间短,公司服装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

随后,公司以康小姐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康小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5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

公司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

康小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康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和已怀孕5个多月,情况均属实。

经调解,该服装厂撤销了解除康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

不得不说,一些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是不想再用该员工,是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法律规定不能解除的情形下,一些管理者想要通过增加工作量、加班等,让怀孕职工自己离职,或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孕期职工无法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除非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孕期职工加班将面临处罚

刘女士是某私营纺织加工企业职工,公司大部分工人都是女性职工。

管理层宣布了一个决定,称近期订单生产压力较大,要求包括孕期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在最近几个月内必须全部到岗工作,不得请假且必须加夜班,把订单赶出来。

包括刘女士在内的几位怀孕女职工对此很不满,于是在网上咨询,如果公司强行要求怀孕的女职工上夜班,如果投诉公司,公司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公司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孕期女员工可以拒绝,若是公司硬性规定必须上夜班或加班,或是故意增加工作量,亦或是用其他方式来被迫离职,孕期职工可以直接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和产假工资,并不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