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要點
1 適用範圍
本要點規定了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汙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工程實施現場環保檢查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及技術要點。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要點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要點。
HJ 606工業汙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HJ/T 295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範環境監察
HJ 682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HJ 25.1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T 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91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 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DZ/T 0290地下水水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2019年)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8 號)
《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201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要點。
3.1建設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2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
3.3 土壤汙染修復現場環保檢查 field inspection on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機構、人員,對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現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法定程序執行或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行為。
3.4環境敏感目標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容易受地塊土壤、地下水、廢水、大氣中的汙染物或噪聲影響的敏感區或對象。
4 檢查前的準備
4.1檢查人員
每次檢查應有兩名或以上人員,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或受其委託的人員。委託工作需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委託單位公章。委託相關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檢查人員應攜帶國家或地方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配發的有效證件或介紹信。
4.2信息資料
4.2.1信息資料來源
(1)檔案文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地塊環境管理過程中存檔的材料,包括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環境監理方案以及相應的專家論證意見、行政公文等。
(2)汙染地塊信息系統
全國汙染地塊信息系統中的電子資料,包括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環境監理方案以及相應的專家論證意見、行政部門下達意見等。
(3)歷史記錄
環保檢查及執法記錄、行政處罰記錄等。
(4)其他渠道
包括信訪舉報,媒體報道,其他部門轉辦信息等。
4.2.2信息資料清單
檢查前需掌握被檢查地塊下列信息:
a)地塊名稱、土地使用權人、地理位置、面積;
b)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目標汙染物、修復範圍、土方量/地下水量;
c)風險管控和汙染修復工程進度整體安排;
d)修復現場平面佈置、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法;
e)廢水、廢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等二次汙染措施;
f)土壤是否外運,修復后土壤去向;
g)汙染地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分佈情況;
i)群眾、媒體、相關部門反映的意見,生態環境部門查處情況。
j)其它信息。
4.3檢查方案
修復現場環保檢查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人員、對象、時間、重點檢查內容等。
4.4裝備配備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備必要的裝備,主要包括:
(1)記錄表及檢查文書;
(2)交通工具;
(3)通訊器材;
(4)定位 GPS 或 RTK 測量儀;
(5)錄音、照相、攝像器材;
(6)便攜式電腦(含無線上網卡);
(7)其他必要的設備。
4.5安全防護準備
根據具體情況掌握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知識,並裝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5 取證要求
檢查活動中取得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和計算機數據、環境監測報告和其他鑑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相關要求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執行。
6 現場檢查
6.1檢查對象及範圍
原則上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土壤汙染修復的所有建設用地地塊作為檢查對象。應將涉及有機汙染物修復的地塊,以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多或公眾關注度高的地塊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檢查範圍以修復地塊紅線範圍內為主,必要時擴展至周圍區域。周圍區域的範圍由檢查人員根據汙染物可能遷移的距離來判斷。
6.2檢查時間
檢查時間可在修復工作全過程實施,重點為風險管控或修復工程實施期間。對群眾投訴、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的地塊,應及時進行檢查。
6.3檢查內容
6.3.1環境管理手續
(1)修復方案備案情況。
(2)環境監理委託合同、環境監理簽署的開工令。
(3)是否有被投訴記錄以及處理情況,是否曾被處罰記錄以及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6.3.2修復現場概況
實地瞭解修復地塊的汙染特徵、修復工藝、施工總體部署、二次汙染防治措施等,具體內容可包括:
(1)目標汙染物、修復範圍和修復目標值;
(2)修復技術路線、修復工程量等;
(3)現場平面佈置,包括汙染土壤運輸路線、汙染土壤暫存區、修復設施所在區域、廢水(地下水)處理區域、土壤或地下水待檢區、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堆存區等;
(4)大氣汙染防治措施、水汙染防治措施、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和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措施等;
6.3.3汙染防治措施
(1)水、大氣、噪聲、固廢汙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包括設備、設施是否安裝並正常使用;設計的汙染防治工藝是否採用、藥劑是否投加;藥劑及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是否規範;是否規範操作,有無跑冒滴漏情況;管理是否到位,有無產生環境汙染的風險。
(2)清挖、轉運過程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暫存土壤是否落實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是否符合環境管理要求。
(3)容易揮發的汙染物是否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是否影響周邊環境。
6.3.4土壤外運情況
如涉及土壤外運,應檢查:
(1)檢查是否有土壤外運接收單位的處置合同。
(2)外運土壤採用填埋、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或生產磚、瓦、築路材料等其他建築材料等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應提供不屬於危險廢物的鑑定材料。
(3)外運土壤屬於危險廢物的,檢查人員應要求修復施工單位依法進行處置,並做好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銜接。
(4)是否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汙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是否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
(6)是否有合法的接收點或接收單位。
(7)檢查土壤轉運臺賬,判斷清挖土方量與堆存及外運土方量是否大致平衡。
涉及土壤外運的,檢查人員應做好與外運土壤環境監管的銜接。土壤出場後,按相關環境監管辦法執行,本要點不涉及。
6.3.5項目建設情況
地塊內是否存在場內土方挖填、地下室開挖等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開工建設活動或項目。
6.3.6環境監理情況
向環境監理單位瞭解環境監理髮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檢查環境監理簽發的聯繫單、整改單、監理日誌、旁站記錄等。
6.3.7歷史環保問題處理情況
如曾經有環保投訴、處罰等情況,瞭解整改措施及效果。
如非首次檢查,還應瞭解前期檢查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6.3.8項目公示
是否設置公示牌,公開汙染地塊主要汙染物、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及採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的設置是否醒目,是否利於周邊居民和群眾知曉信息。
6.3.1至6.3.8相關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增減。對於非首次檢查,應結合之前檢查情況簡化內容,突出檢查重點。
6.4問題處理
檢查人員應按規範做好檢查記錄並存檔。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實施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