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別進去了都不知道怎麼回事

尋釁滋事罪不常見的幾種情形梳理

一、罵街

最近,北京市豐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豐臺警事”發佈情況通報:2018年8月2日7時許,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並對對方進行辱罵。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經調查取證,已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然不是隻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發生一起個人極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後,整個仁壽舉城哀傷,廣大人民群眾哀傷不已。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暱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佈“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佈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該人現已被刑拘。據悉,全國因侮辱四川省犧牲民警和輔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達8名。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之前網民“戰略忽悠局上校參謀”在《今日頭條》一篇題為“瀋陽刑警執行任務被嫌疑人襲擊造成‘一死一傷’”的新聞報道下留言發佈辱警言論稱:“人民英雄,太給力了(別誤會,我說的是殺警察的壯士)”。微信用戶“遼A—孫志斌”在一微信群內發佈言論稱“幹得好,幹得漂亮,警察叔叔乾死了”的辱警信息。兩人同樣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網上發文不慎

郭某受託發佈《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門為維護公共秩序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樣的事件並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託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四、“上訪”、“維權討說法”過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這樣的案例可謂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這裡就不再多舉,上訪者好之為之。

患者術後回家5小時死於家中,家屬集結親屬及本村村民共20餘人將死者屍體拉到青林醫院討要說法,嚴重影響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隴南文縣警方依法將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這樣的例子確實也不少。

五、幸災樂禍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

六、傷害民族感情

微信暱稱為“聖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發佈“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汙損領導人畫像

為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汙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八、網上洩憤言論過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 群" 備用防走散旅遊"發佈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衝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

那麼到底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藉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兇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兇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凶器的情形。這裡的“兇器”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來源:刑事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