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为延续香火,丈夫逼妻子与他的父亲生育,如何评价该案

案情概况

本案摘改自真实案例(发生在农村),当事人姓名用甲、乙、丙来代替

甲和妻子乙结婚有五、六年了,而妻子乙一直没怀孕。双方到医院检查,发现甲本人无患有疾病致使无法生育,致使双方结婚几年一直未生儿女。

随着年龄的增长,甲想要孩子的冲动愈加强烈,有一天,甲竟然和自己的父亲丙提出,让丙和妻子发生关系,丙听后未置可否。

后来,甲对乙提出了这种想法。乙知道甲的想法后大声斥责并坚决反对,但甲依旧不死心,他不停对乙施加压力,有时还对乙实施家暴逼迫乙就犯,还威胁说不这么做就杀害乙。

最终,在甲的不断威胁下,乙被迫从之。


注:本案由于妻子乙念在与甲的夫妻之情,向警方反映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警方考虑到有被害人谅解
的情形,况且这是个人的家事,不好干涉。因此警方认定认为该案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最终选择撤案处理。

不过我们单从行为的性质上来看,甲和其父丙的行为究竟涉嫌犯罪吗?如果涉嫌犯罪,那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理清案件行为

本案的行为人一共有两个,甲和丙,二人的在本案的危害行为分别是:

1.甲:家暴妻子并以杀害妻子相威胁,与丙协商并让丙去和妻子为之;

2.丙:默认和乙发生关系,也就是他是真正和乙为之的那个人

危害行为的分析

笔者认为,甲和丙构成强奸乙的共同犯罪(既遂),理由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在本案中,甲既是强奸的教唆者,也是强奸罪中强制行为的实行者

在我国,婚内强奸一般不算犯罪,但这指的仅仅是丈夫本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强奸妻子不构成犯罪,仅此而已。这就意味着丈夫强迫妻子和其他人为之的行为就有构成强奸罪的可能。

在本案中甲所起到的作用来看,甲和丙协商确定,让丙和自己的妻子为之以达到生育孩子的目的,丙未置可否可以视作是默认的同意。对此妻子表示坚决反对,说明和丙为之是违背妻子意愿的;

另外,甲明知自己的妻子不愿意,还对妻子实施家暴并以杀害妻子相威胁,这种以胁迫手段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行为同样也是强奸罪中规定的“强制行为”,强制行为就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综上,甲既是强奸妻子的教唆者,也是该强奸罪中强制行为的“实行者”,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甲为主犯。

2.丙是该强奸罪中的共犯(从犯)

本案丙默示同意了和甲的妻子为之来实现甲的目的,并且已经准备和乙做事了。

在本案中,甲以暴力威胁乙并逼其就犯,并让丙和自己的妻子为之。笔者认为应该默认丙是有强奸乙的故意的

我们仔细去想,我们默认没有任何夫妻愿意和除对方以外的其他人为之,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于彼此的义务。何况这个“其他人”还是丈夫的父亲。如果说甲欺骗丙说乙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丙也应当考虑到甲说的是假话。

何况本案的丙竟然是不置可否的态度,这更让我们确定丙本身知道自己和乙为之,终究是违背乙的意愿的。

基于此可以认定,甲和丙存在强奸乙的共同的故意,丙是真正和乙为之的那个人,按照他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是

从犯,甲为主犯

另外,本案中的甲还对乙存在家暴行为。根据《刑法》D额规定,甲同时涉嫌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本罪属于自诉犯罪,即不告不理。

结语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是万万不能够采取这种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行为来行此事。对此的解决办法,一是完善目前的收养制度,使得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妻能够享受到做父母的幸福;二就是提高目前的医疗水平,可以进一步治疗夫妻之间不孕不育的问题。

另外,对甲本人的家暴行为,如果乙本人被打成轻伤以上的结果的话,甲不但涉嫌虐待罪,同样还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甲应当以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乙请求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对甲而言,不能把任何人对他的容忍当成是自己肆无忌惮的资本。

日常更新精彩案例,讲述法律知识,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