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近来有个名词使用频率极高——“锅”,诸如“甩锅”“背锅”“砸锅”,都很流行。我无意探究这些词汇的出典,只是莫名想起,龙泉司法档案中也时常出现“锅”的身影。那些被捣毁的“锅”,和相关案件一样,不起眼,很平常,却颇耐人寻味。

宣统二年(1910)四月,龙泉县东乡梨垟庄的武生叶佐邦呈状称,大源庄的周继明纠集金马寿等二十多人到叶佐邦家吃霸王餐、勒索钱财,并“凶毁”桌凳、碗盏等物件。毛吉等四名差役奉知县信票去调查,周继明告诉差役,自己只是因田业纠纷带人去找价,没毁人东西,又经询问村邻,对于“坐家”“凶毁”等事,也都说不知情。随后,周继明呈状,反控叶佐邦挟占田不遂之怨,纠同二十余人,拿着棍棒,“蜂拥”进周继明家,凶毁“命锅、饭甑、内外房门及桌凳、碗盏”。叶佐邦也围绕之前的呈控继续递状,知县陈启谦在其状后加批,认为周继明等并没有坐家吵闹之事,将该案注销。相同的批词也发给了周继明。双方关于“凶毁”的互控都没有再获准理。后来,周继明和叶佐邦继续打官司,但诉讼的焦点都集中在田业纠纷上,留下的文字再没有出现“凶毁”情形,包括周继明家那口跟“命”有关的“锅”。〔该案收录于包伟民主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晚清时期),中华书局,2012年,下册,第551—570页。〕

宣统二年四月廿三日周继明为控叶佐邦黑夜捆缚倒累反诬事呈状(12627:6—7)

都说“民以食为天”,与烹煮食物有关的一应器具,历来重要。如今各大博物馆藏的青铜器,大部分为食器,其中的“重器”——鼎,起初即是一种“锅”,只是后来功能逐渐发生转变。至于煮肉的“锅”如何成为礼器,变成王权的象征和国之重器,那是另一个复杂的话题,已有不少学者做过探讨,毋庸赘述。抛开礼仪不论,日常生活中的“锅”,也不只是煮饭烧水的用具。人们把分家称作分爨,以各自烧火做饭指代分家。锅灶被看作家庭的象征,毁锅拆灶,不仅在现实层面上妨碍了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更在精神层面隐含对家庭的侮辱和诅咒。相关的阐释,民俗学、文学等领域的论著都有不少。在人们的观念里,也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常情道理。而这些深入人心的“情”和“理”究竟如何指引人们语言和行为的取向,还得在“鸡零狗碎”的生活实处寻找、体会。

民国七年(1918),龙泉南乡大汪庄四十岁的农民汤尚荣,控告同村的季贤赞等人正月先后两次纠集“凶党”打入他家,捣毁铁锅、碗盏、桌凳,甚至挖掘锅灶、屋柱。在三月十四日堂审的供词中,汤尚荣说,季贤赞等人诬陷他挖坟,并赖坐他们家吃饭,而汤母不肯给他们吃,季贤赞等即用柴刀敲桌子、打碗、打锅……而季贤赞则称东西是汤尚荣自己打的。〔该案收录于包伟民主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一九一二—一九二七),中华书局,2014年,第17册,第128—179页。〕同年四月,还有一个关于“毁锅”的案子。东乡南坑的张祖遇递状,控告同村张承郁等人纠集十余人,“蜂拥”到他家索诈、凶殴,桌凳、碗盏一扫而光,又手持灶砖,击打锅盖,毁坏锅灶等物。与前案相似,被告方称是原告自己敲毁茶碗,反来诬诈。〔该案收录于《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一九一二—一九二七),第17册,第219—287页。〕

在那些涉及“毁锅”的案件里,没有人会无缘无故跑到别人家里为“毁锅”而“毁锅”。前述宣统二年周继明说,叶佐邦因为占田不遂生了仇怨,加上认为砍了他家的木头,才带人上门打毁东西。民国七年汤尚荣称,季贤赞等受俞则仁(曾与汤尚荣因松木纠纷结讼仇)挑唆诬陷他挖坟,纠集众人到他家捣毁铁锅、碗盏、粗桌等。而张承郁等则是因为会产纠纷,致使纠党打毁。此外,民国十一年(1922)七月,龙泉西乡住田的张元兴、张元亨等兄弟呈递的诉状称,凤凰山的张维齐夫妇认为张元兴等葬坟破坏风水,导致他们两岁的儿子夭折,于是纠集十余人到张元亨家,将其炉灶、铁锅、桌凳、饭甑、菜橱、碗盏等捣毁一光。〔该案收录于《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一九一二—一九二七),第29册,第641—729页。〕民国二十四年(1935)七月,大沙村的吴樟妹状称,“小老婆”黄香基因索诈未遂,将他家里的大铁锅、大水缸、茶壶、茶碗、泥罐等捣毁一光。〔该案收录于包伟民主编《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辑(一九二八—一九三七),中华书局,2018年,第21册,第256—293页。〕……在当事人的叙述里,毁锅前的口角、嫌隙、仇怨涉及面很广,田山买卖、婚姻家庭、财产分配、风水习俗、身体伤害、名誉诋毁等等,不一而足。

纠纷的缘起可能纷繁多样,但跑到别人家里打闹的场景却大体相似。

怎么上门?大多“纠党”,七八人、几十人不等,人多势众。像吴樟妹口中的黄香基那样,一人砸遍锅、缸、碗、罐的情况并不多。除了人多,加上“凶拥”“蜂拥”,情势立马不同,冲突的画面感跃然纸上。

什么时候动手?众人上门,双方碰撞,或者互争口角,或者赖吃赖喝,待得群情激愤、怨气难抑,终致动手打砸。当然也有少数省略前情铺垫,二话不说直接动手的。

什么人打砸?可能被告自己动手,可能被告找人或怂恿他人代为出头,也可能原告自毁诬人。

用什么毁锅?可以是棍棒,可以是柴刀。最常见的是现场扒几块“灶砖”,操起灶砖砸向灶上的铁锅,如果盖着锅盖,往往连带着一起砸。一连串动作下来,不但毁了锅,还顺带着“拆灶”。

总之,在相关案件留下的文字里,这些都是合乎逻辑的情境。

既然动了手,被砸毁的除了锅,总还有别的,但大体离不了桌凳、碗盏、罐缸等物件。对于毁掉的东西,出手打砸的一方,回忆起来经常模糊不清,但受害方则记得明明白白。民国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龙泉县公署所收张元兴兄弟的状纸中附有一张被捣毁物件的清单,开列了被张维齐夫妻等人捣毁的物件和价值:

建筑物锅灶一座;

头号铁锅二口,计大洋一元六角;

八仙桌二条,计大洋四元;

三尺凳四条,计大洋八角;

罐头二个,计大洋四角;

各色碗十四个,计大洋一元;

菜橱一座,计修理费大洋七角。

这些家什中,被列在首位的锅灶不是最值钱的。事实上,龙泉司法档案中所见相关陈述里,几乎都不会强调“锅”有多重要,也不会明言直指“毁锅”的举动有多恶劣。在这个案子里,被告张维齐坚称,自己和妻子当时因为儿子受惊吓暴亡,“冤气填胸”,打了粗桌一条、桌上粗碗数个,并未捣毁锅灶。所见档案原被告的陈述大多类似。对于“毁锅”,或指控,或否认,仅此而已,几乎不会就这一行为在现实或情理层面的“杀伤力”作进一步阐发。或许正因为人尽皆知的道理,没必要多说。

有关案情的描述,原被两造总是各执一词。司法长官会出于当事人的请求或自己断案的需要,派吏警赴现场查明“实情”。但对于前往勘验的差役、吏警而言,要查明这种毁损日常家用物件的实情并不容易。在他们的报告中:实地勘察时,原告会带他们把被毁的灶锅、饭甑等什物查看明白,但不能确定究竟是怎么毁的;看到锅灶完好,但原告告诉他们是因为要煮饭,自己不得不自行修好锅灶。询问村邻耆老,常会听到完全不同的“亲眼所见”,有时也会以不知情搪塞。

勘查完毕,如何写一个书面报告,恐怕也不是“秉公”“据实”那么简单。民国七年汤尚荣案中,第一次被派往南乡大汪庄调查的法警蔡云回来报告称,经询问村邻,据说汤尚荣家的东西,是自己打破的,之后他到汤家将打破物件一一点明:旧缸一口、粗茶碗四个、旧铁锅一口、灶砖数块等。县知事王施海在报告后加批:“查得糊涂!”随后,又另派了一位法警傅宝珊再查。傅宝珊在复查后的报告中,详细述明纠纷缘起,且经过“密询”,确认季姓有两次到汤家打毁铁锅、锅灶、碗等。而在当事人的表述里,对于吏警勘查,也时常会表示担心,担心他们查勘时被人蒙蔽,担心他们与相对一方有“关系”,担心他们因为乡间查勘时吃住在对方家里而有失公允,担心他们不如实报告或报告不清……

民国七年三月法警蔡云为报告查问情形事报告(13065:49)

无论案情多少繁乱迷离,关于毁损一节,经过审理后,终能“清晰”地在司法官员的文字中呈现。宣统二年叶佐邦与周继明案中,知县陈启谦收到差役回禀后,在两造的续状中批示,“经查访村邻,周继明并无坐家吵闹之事。”此后,不管叶佐邦控周继明打毁,还是周继明控叶佐邦打毁,都不再准理,干脆利落。民国七年张祖遇控张承郁等人“敲毁家物”一案的刑事堂谕中称,经过乡警周继贵等证明,打破之后,有公人处和,被告愿意赔偿息事宁人,但因原告要被告赔偿八元以上,被告不肯赔那么多,才走上了公堂。据此认定被告损坏他人所有物,判令张承郁等拘役三天,并赔偿原告打破碗洋四角,没有涉及张祖遇曾辛苦挑了八十里地到庭验明的锅。而同年汤尚荣控季贤赞等“纠众掳毁”案中,尽管季贤赞等一直坚称,汤尚荣家敲毁打架,他“都不晓得”。县知事王施海和承审员谢伯镕仍判决:季贤赞等打毁汤尚荣家锅灶各物,打毁行为依律各科罚金十元,所毁各物共同赔偿汤尚荣三元。

然而,在人们心里,“锅”不仅仅是“值多少钱”的“锅”。“毁锅”的举动落在人们眼里,更不会止于“毁锅”。案件中那些原本尚未及提起诉讼的是非纠葛,有时也随着“毁锅”,走上了公堂。叶佐邦和周继明一案控争的焦点最终从毁损转移到了田业纠纷上;张祖遇与张承郁等互控毁损案在判决之后,进入火路会会账纠葛之民事诉讼;而民国十一年张维齐等捣毁案最终也以张马有与张元乾山界纠纷之民事和解收尾。在很多类似的案子里,“毁锅”常常只是一个“热闹”的开场或插曲,不管多么轰轰烈烈,最终看似并未激起多少波澜,但又不可或缺。

一方面,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事理而言,“锅”至关重要;“毁锅”之举,简单粗暴却极为恶劣,且因为普遍的深入人心,使得“毁锅”更容易成为人们带有象征性的语言表达和行为表达。另一方面,若因“毁锅”闹上公堂,“锅”又仅仅是一件“值多少钱”的日常炊具,司法官员们根据与其价值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予以判决,至于受害人心理上的伤痕,及其他虚无缥缈的“诅咒”,是长官们无法也无意顾及的。或许正因为如此,“毁锅”不仅是乡村纠纷和冲突常见的表现之一,也常常成为当事人面临各类纠葛时,出于诉讼策略的理想选择。

当然,这里仅是围绕龙泉司法档案所见,随意漫谈一二。更多有意趣的论题,尚待结合不同的地区和情境,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探讨。而前人留给我们的文字,尤其是各类地方档案和民间文献中,像“锅”一样在漫长的时光里,不时牵掣人们言行的“日常”存在,还有很多,都值得我们细细寻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 第一辑 晚清时期》(全二册)

作者:主编 包伟民 本辑主编 吴铮强 杜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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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司法档案选编 第四辑(一九三八——一九四五)》(全十六册)

作者:主编 包伟民 本辑主编 杜正贞 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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