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所谓“执法证”一说!民警执法时不需要出示“执法证”

4月20日,有一段记录了广西柳州交警执法过程的视频在网络上非常火爆。


视频里,警方在向执法对象执法的过程中,被拍摄视频并被索要执法证,民警请男子到一旁电话咨询人民警察是否需要执法证,不要阻碍执法。事后,网友和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赞扬。


为什么会被“赞”?又“赞”在哪里?

先来看看这次被“赞”的执法↓↓



4月20日,在潭中西路,有民警现场收罚款的镜头,视频中的拍摄者向现场执法民警索要执法证,民警请男子到一旁电话咨询人民警察是否需要执法证,不要阻碍执法。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4月20日10点56分,在潭中西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展整治非机动车违法驶入机动车道的专项整治行动。一名吴姓男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被民警拦下并依法开具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吴某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质疑民警执法,并不断向民警索要执法证。民警先是向其展示人民警察证,并明确表示人民警察不需要执法证,吴某依然不依不饶,多次妨碍民警正常执法。



那么执法证是什么?

为什么民警执法时不需要出示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警服、警衔、警号及人民警察证就是合法的执法凭证,并不需要出示相关执法资格证。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公民如果想行使监督权,可以记下民警的警号,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对。



吴某口中的执法证,全称为“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证书”,而公安机关的执法资格证书只限公安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执法机关,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身着制服佩戴警衔警号,完全可以示明执法主体身份,不存在所谓“执法证”一说。



警方提醒,执勤人员在疏导交通或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广大群众应依法积极配合,一旦采取过激手段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将会对违法者涉嫌妨碍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部曾统一视频培训 规范执法


早在2016年的7月26日,公安部就曾围绕现场执法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全国民警统一演示执法规范与标准:


执法对象可要求民警出示证件:《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


查验身份证拒不配合 民警可传唤:民警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配合并与民警纠缠,民警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等措施。


民警应全程录像固定证据:民警应有效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要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说明情况,争取配合,对于暴力抗拒或阻碍民警依法履职的,劝告无效可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让群众在执法活动中感受公平正义: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研究细化执法情形和执法规范,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央视:把每一次执法都当做一次普法


把每一次执法都当作一场考试


人民警察围绕着执法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严格和规范是做到公正文明的必经通道。人民警察应该把每一次的执法,都当作一场考试。


警察还要求做到四个意识不断的提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上海警方接受的这次考试当中,这四个意识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尤其是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今天的社会矛盾依然是多样多发的,执法的环境仍然是复杂敏感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让执法的权力始终能够在正确的轨道里运行,人民警察队伍还要做出巨大的努力。整体上的规范程度在不断地提高,但是也要客观地看到仍然有些地方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对于这些现象,公安机关也在进行不断地整治。总之,这样的考试是没有终点的。


把每一次执法都当作一次普法


在如今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有四个关键的环节。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全民的守法。


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现场当中,有很多的角色。除了当事者,除了执法者,还有当事者的亲属,还有围观者,还有围观者当中的拍摄者,还有不在这个现场,但是通过互联网等平台的围观者和议论者。所有的这些角色都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作为自己行为的起点。这就是全民守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