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们不常看望老人忽略了“孝道” 将属违法

新春佳节期间,儿女们回家看望父母是人之常情;但是,也有的子女却以各种理由不能够常回家看看,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当道德不足以约束的时候,法律便立起了准绳。山东岛城城阳律师所提醒广大市民,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常回家看看”这种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对原告不愿意主动申请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向义务人发出履行建议书,再次说明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如何克服忙于工作疏于赡养老人?如何摆脱只见“啃老”,不见尽孝的怪象?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我国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做出的法律更新。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如何不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切实用好“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也成为了法学理论界最新的论题。

“常回家看看”是指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适当的精神慰藉。其义务主体是家庭成员,包括与老年人共同居住和分开居住的子女等亲属,义务内容是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给予老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空巢老人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明显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达到60%。而达到疾病程度,需要医学关注、心理干预的空巢老人,比例占到10%-20%。”空巢老人由于社会活动减少,更需要子女的关怀。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该法虽然明确家庭成员应给以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但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慰藉的内容,随着空巢老人的增加,老年人要求子女探望的民事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

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

精神赡养指的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法律是否需要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甚至进行量化,各国都有不同的做法。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将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

如今,有个别的青年人赡养老人的义务逐渐被淡化,甚至出现了只见“啃老”,不见尽孝的怪象,只靠社会道德规范、教育手段来约束赡养人已力不从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年人,这就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精神赡养注重的是精神交流,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这决定了制定精神赡养的法规不难,难在落实。

“孝”变成了更具体更直观的存在。但司法救济不是挽回亲情的良方,它是那最后一道保护亲情的大门,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还是不要轻易打开,因为一旦打开了,多多少少都会有亲情从门缝流逝,也希望这道“庄严的大门”能让百忙之中的众多儿女重审审视自己是否尽到了“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