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不能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

拆迁纠纷不能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来

解决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据河南开封中院 (2018)豫02刑终339号刑事判决载:

2013年,通许县政府将征收补偿款打至东水沃村账户,李豪不同意领取。

2015年2月,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11月14日,村干部将补偿款54万元打到李豪账户。

2017年6月9日,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向李豪送达“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2017年8月,李豪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2017年12月9日上午,鸿海公司施工,李豪阻止工人施工,项目部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劝离,当日下午16时许,再次施工,李豪再次阻拦,并殴打施工工人,致工人受伤,李豪亦受伤。

(02)

辩护人认为:

李豪是在土地被违法征收,养殖场被违法拆除在未得到合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施工方违法挖路过程中发生冲突,李豪是正当防卫。

本案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

本案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且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李豪并未达到入罪条件。

(03)

法院认为,开发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使用性质对该处土地开发利用不违反法律规定。

李豪家所承包的土地已被征用,征地补偿是否合理是其政府间行政纠纷,虽然李豪已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讼请求系撤销土地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被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而非撤销开发商鸿海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

现李豪就其承包土地及养猪场未提交任何权属证明或经营许可,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属,故鸿海公司在其土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前,可对相关土地合理利用。

判决李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千元。

(04)

拆迁本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在这种斗争中,强弱对比非常明显。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因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必须动用刑事手段需要进一步商榷。

但是,通过司法的力量将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扭转为强者,靠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与其说是社会问题司法化,倒不如说是刑法的过度社会化。

(05)

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将其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渡,从而构成了政府公权力的来源。

一旦公民不再相信政府,他们会吝啬自己的权利,从而走向私力维权之路。

这也是,拆迁中老百姓自己动手维护自己权益的深层原因。

(06)

虽然法律赋予公民行使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其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诉讼成本巨大。

基于一种复仇的心理和金钱、时间的考虑。

一般民众都不会轻易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二、公民对法院缺乏信任。

由于现在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再加上司法独立的不完全,以至于在普通公民眼中,政府和法院本就是一脉相连的,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极易发生对法院不信任的连锁反应。

三、法律规定的缺失。

对于公民的私力救济,我国尚未有系列的法规对其进行规制,由此公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很容易采取偏激方式来进行维权。

特别是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老百姓面对有钱有势的开发商,大多求告无门,缺乏有效的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案例类似阻挡施工的行为经常发生。

我们认为,此类纠纷属于征地拆迁纠纷,法律已经规定了类似“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的手段,可供开发商这征收部门选择使用,就不宜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

(07)

刑法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的法律,应始终保持其天然的谦抑性。

我国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对类似纠纷的解决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处理流程,只要征地部门和开发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地,就会大大减少与征地农民的矛盾冲突。再者,也不需要再一言不合就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这样也能使司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更好地树立政府形象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