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于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收入、生活并不困难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给付的数额以及能否要求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尚无统一认识,故有必要进行探讨。
1.赡养费给付的对象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生活困难或父母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实践中没有争议;对于父母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收入生活并不困难的,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却有异议:一种观点认为,父母生活并不困难,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没有必要,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2.赡养费给付的数额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未对赡养费给付的数额作出规定,目前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实践中对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做法不一,有的是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有的是按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也有的是由承办法官根据具体生活需要确定赡养费数额。笔者认为,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既能有效保障父母的生活需要,也便于实际操作。
3.能否要求增加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父母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对此,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故对父母的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目的就是保障父母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安度晚年。在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不能满足父母的实际需要时,则势必影响父母的正常生活,不利于父母安度晚年,同时也与社会大众一般观念不相符。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增加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赡养费,但是
作者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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