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11时许,我市渤海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位于日月潭景区北侧石岗苔地着火,并有两名人员在救火!现场民警第一时间上报情况,渤海镇政府迅速组织机关干部及周边三个村屯近40余人的应急救火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参与灭火。经过四个多小时全力扑救,火势得到控制,最后确认,过火点为国有苔地。
经调查,确认嫌疑人就是参与灭火的渤海镇龙泉村村民杨某与上屯村村民孟某。二人当时一同去所承包的鱼池途径此处,杨某将未掐灭的烟蒂扔在石岗上的杂草丛中引起火苗,造成石岗苔地着火。鉴于杨某和孟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目前,渤海派出所已对二人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大防火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巡逻力度,实行全天候不间断不定时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野外非法用火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警方提醒:春季天气干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尤其在野外,用火一定要谨慎。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