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就拘!绝不手软!我市严厉打击非法露天烧荒行为!!

2020年3月24日11时许,我市渤海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位于日月潭景区北侧石岗苔地着火,并有两名人员在救火!现场民警第一时间上报情况,渤海镇政府迅速组织机关干部及周边三个村屯近40余人的应急救火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参与灭火。经过四个多小时全力扑救,火势得到控制,最后确认,过火点为国有苔地。

经调查,确认嫌疑人就是参与灭火的渤海镇龙泉村村民杨某与上屯村村民孟某。二人当时一同去所承包的鱼池途径此处,杨某将未掐灭的烟蒂扔在石岗上的杂草丛中引起火苗,造成石岗苔地着火。鉴于杨某和孟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目前,渤海派出所已对二人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大防火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巡逻力度,实行全天候不间断不定时检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野外非法用火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警方提醒:春季天气干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尤其在野外,用火一定要谨慎。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

不带火种上山,不露天烧荒,不焚烧秸秆,不点火野炊,不乱丢烟头,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拒不执行法律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开侮辱镇、村干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