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上海严查酒驾醉驾、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醉驾、超速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集中开展夜查统一行动。据统计,昨天一天共查获酒驾39起,其中醉驾11起。此外,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继续严查严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人员”“非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一起来看典型案例↓

酒驾醉驾案例

2020年3月21日21时42分,长宁公安民警在延安西路近虹井路西约200米处,查获驾驶员王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AML1**小客车的违法行为,检测酒精含量为70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1日21时20分,浦东公安民警在高东二路高翔路东约5米处,查获驾驶员袁某军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GJ0**小客车的违法行为,检测酒精含量为26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1日22时,普陀公安民警在真北路真南路路口南侧100米处,查获驾驶员裴某醉酒驾驶牌号为沪AXA9**小客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移交白丽派出所作进一步审理,车辆代为保管扣留至停车场。

2020年3月21日22时57分,闵行公安民警在中春路沁春路北约50米处,查获驾驶员龚某涛醉酒驾驶号牌为沪AD327**小客车的违法行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达115mg/100ml,随后带其至闵行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2020年3月21日21时14分,松江公安民警在佘北公路近高家公路北约746米处,查获驾驶员代某舒醉酒驾驶牌号为苏EP39**小客车的违法行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达110mg/100ml,随后带其至松江区泗泾医院抽血。

2020年3月21日19时30分,嘉定公安民警在真南路近嘉闵高架下匝道,查获驾驶员邹某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RP5**小客车的违法行为,检测酒精含量为48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1日19时45分,奉贤公安民警在南桥镇新建路菜场路,查获驾驶员刘某章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A9P3**小客车的违法行为,检测酒精含量为64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1日21时03分,嘉定公安民警在迎园路仓场路路口北200米处,查获夏某明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WZ4**小客车的违法行为,检测酒精含量为66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1日19时07分,浦东公安民警在川六公路凌空路西约10米处,查获驾驶员王某培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DPK1**小客车的违法行为,检测酒精含量为62毫克/100毫升。

酒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①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②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③具体什么时间饮酒、饮什么品种的酒对酒后驾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

非机动车违法案例

2020年3月14日7时13分,徐汇公安民警在漕溪北路虹桥路南处,对违法当事人邱某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0年3月14日10时35分,松江公安民警在刘五公路沈砖公路东约20米处,对违法当事人沈某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人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2020年3月14日13时34分,静安公安民警在新闸路江宁路北处,对违法当事人田某某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人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2020年3月14日14时56分,奉贤公安民警在航南公路南桥路西约30米处,对违法当事人余某某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0年3月14日14时59分,静安公安民警在南京西路西康路西约140米处,对违法当事人赵某某实施“非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0年3月14日10时06分,闵行公安民警在平南路古美路西约20米处,对违法当事人顾某某实施“非机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0年3月14日15时07分,长宁公安民警在福泉路近天山西路北约15米处,对违法当事人庄某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0年3月14日16时17分,宝山公安民警在沪太公路近陈富路西北约22米处,对违法当事人刘某某实施“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2020年3月14日16时36分,长宁公安民警在延安西路凯旋路东侧,对违法当事人王某实施“非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