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王某說:我沒有脅迫、強迫,是她來喊我去的,地點也是她定的,她是自行同意的。
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王某以“脅迫的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依法不能成立。
王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第一種觀點:屬於典型的通姦行為。
王某與高某之間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就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符合通姦行為的兩個特徵。而且通姦行為即使事後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第二種觀點:應定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該案在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為之時,不違背婦女意志,但在形式上,男方對女方有勉強其性交的形式。當日上午,王某及朱某喊高某到家中,王欲與高某發生性關係,遭到高某的反抗而未得逞。韓提出若不答應,側要叫人來打牛某。當日下午2時許,高某來韓家中商量解決辦法,在王某、朱某答應此事不讓其他人知道的情況下,高某答應了王某夫婦的要求。下午16時許,高某假裝施肥施肥,讓王某跟隨到地裡,兩人即在他人的玉米地中發生了性關係。
王某通過語言威脅、恫嚇,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壓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應其性要求,其行為已違背婦女的意志構成強姦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結語:強姦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但是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後應邀發生性關係也可以構成強姦罪。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真不知道本案的王某怎麼想的,難道妻子出軌後,必須用這種犯罪的形式來補償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