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3月6日
执法主体: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
违法事实:
2-60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T0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17%,监察员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浓度为0.29%;工作面设置的T1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16%,监察员携带的甲烷检测报警仪浓度为0.34%,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浓度误差超过允许误差 。
执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罚款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三)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12日
执法主体: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
执法对象: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
违法事实:
主斜井与地面筒仓间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未设置甲烷传感器;511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未设置烟雾传感器;511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转载机(配有破碎机)上缺3块防护盖板。
5#煤层为配采项目建设区域,布置51103综采工作面(非设计首采工作面)且于2019年6-12月推进380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停产整顿7天,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