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
物業費催交正常,律師稱已過訴訟時效,怎麼看?由於物業管理服務具有民事特殊性,我有以下觀點供大家參考:
一是國家《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是義務,而歷行義務是必須的、應該的。義務沒歷行期限,也沒有拖欠期限不歷行的法律規定,比如世界各國的服兵役義務,公民都要歷行,有些國家還規定沒歷行服兵役義務不準進入公務員隊伍。所以法院一般不支持物業費過訴訟時效一說。
二是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一般都規定物業費按月交納,並約定有時間限制,業主在協議和合同上是簽過字劃過押的,自己應知道應按時交納物業費,業主說物業企業沒催交抗辯站不住腳。物業服務與其它經濟活動不一樣,業主是住在封閉的小區內,每天不但都可以見到物業人員,而且每天還在享受物業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業主以物業企業沒催交為由顯然不能自圓其說,與吃了飯、洗了澡、理了發、坐出租回家說對方沒催要,不給錢屬一類性質。
三是不能完全相信律師之說,律師辯護意見只供法官參考。在律師嘴裡,沒有不違法的案件,沒有不佔理的事情,因為律師主要是辯護,經常把違法的說成不違法或違法較輕,經常把對方有理的說成沒理或佔一部分理。有人曾對律師說,同一案件,讓律師既當被告的律師又讓當原告的律師怎樣(當然法律不允許)。如果真這樣做的話,律師也會得出自相矛盾的結論。
五是法院判案是以法律為準蠅,以事實為根據,在當前物業有關法律法規中,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費是違法行為,而業主一直在享受物業企業提供的公共顯性服務和隱性服務的事實存在。所以法院不支持業主以各種理由拖欠物業費。具體業主認為物業企業服務不好不到位等,業主在掌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可以反訴物業企業獲得補償。
美侯王666
應該繳納物業費的,根據你的問題,給出以下建議予以參考:1、收到律師函,說明小區物業已經在著手準備起訴,你再不付款,你將被起訴。收到律師函,可以主動和小區物業聯繫,交清物業費;也可以通過法律途經,維護自身利益,但物業費都是需要交清的。2、不是補繳2年就可以了,之前所有的物業費都要繳納。訴訟時效是兩年,但是物業公司只要一直在追討,這個時效就是自最後一次追討後計算。所以要看訴訟時效有沒有超過2年,關鍵在於最後一次收到催繳物業紙條的時間。3、塞紙條就是給你催款的,也就是為了讓訴訟時效中止,重新起算。相當於你每月收到的繳費小紙條時,則前面的訴訟時效歸零,重新起算兩年。這些催繳紙條都屬於證據,只要確定業主已經收到就可以了。4、物業公司擅自建收費停車場的行為已經違法,不僅是違約行為,而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了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物權。但是如果經過物業公司經過了業主委員會的同意,那麼其行為就是合法的;反之,擅自建收費停車場,業主可以追究物業相關的法律責任,讓其予以賠償。
蔓莓愛跑步
收到物業的催交通知,應該是正常的催收程序,目前國內的物業形式是購買服務,也就是先付錢再服務,有點象去商場買東西,必須要先花錢買了再消費,有業主認為我沒經過服務,不知道值不值交這麼多的物業費?這是如同買了瓶茅臺酒沒給錢,要等喝過了看是不是值幾千元,有業主認為我沒享受到物業的服務,憑什麼給錢?這是沒弄清,物業的性質是隻提供公共服務,當然住戶家一點小事他們也是會上門的,所以,到物業催交已經是離起訴只差一步了,有人認為是有物業服務不好才不交費的,這是惡意逃費的老套路,如真的有事實證明物業服務不好,完全可以投訴查處,由主管部門審查認定,是會處罰物業用於減交物業費的,現在向你催收了你才說物業服務問題,這不是有意推脫嗎?再則交物業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物業服務質量需第三方評定,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真是到了法院處理,還是得全部交清,還得承擔罰款和利息,應該主動找物業協商,取得物業的諒解,讓物業撤銷起訴,你如數補交物業費就行,不會有處罰,也不會有徵信記錄,這不是什麼面子問題,本來就是你錯在先,再怎麼都比被處罰要強得多吧?
藍夕陽836
物業都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