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付给村委就可以推地?违法

导读:2013年起,政府因站前大道项目需要征收当事人梁先生的山林地,该林地上种植了名贵树种沉香树,因补偿标准争议,梁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2013年起,政府因站前大道项目需要征收当事人梁先生的山林地,该林地上种植了名贵树种沉香树,因补偿标准争议,梁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月16日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强行将梁先生林地上的沉香树全部推毁,给梁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征收主体系当地市政府,在律师的指导下,梁先生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强拆违法之诉。


在诉讼中,市政府辩称,涉案项目已经经过了两公告一登记程序,相关补偿款已经支付给了村委会,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已经到位,推地行为合法。




代理律师当庭予以反驳:首先,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相关补偿款支付给了村委会;其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不应当支付给村委会,而是应当直接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本案的梁先生;第三,即使支付了补偿款,梁先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也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当由市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推地。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市政府强制推地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我国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承包地(山林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承包到户的个人。因而,在发生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依法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在村民内部进行分配,实践中往往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应当直接支付给其所有者,而不应当通过村集体进行转支付。


此外,补偿到位是实施强制推地的必要前提,但是仅仅补偿到位还远远不够。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并同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要使用土地,还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上述案例中市政府仅声称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显然不符合强制推地的法定条件,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是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