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帮人“取钱”也犯法?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有陌生网友通过QQ联系上阮某某和何某,询问能否帮忙办卡取钱,按提成折算报酬,囊中羞涩的阮某某和何某没多想就答应了。随后,阮某某和何某多次按照上家指示,戴上帽子和口罩前往银行ATM机取款。由于上家经常要求阮某某和何某提前到达银行,等候钱款一笔一笔到账,并要求二人立即取现,且上家对每一笔钱款数目一清二楚,取出的钱不能通过转账给上家,要将现金放在事先约定的地点。阮某某和何某渐渐明白,所谓的“上家”极有可能是电信诈骗分子,他们帮忙取的钱是诈骗来的赃款。但面对高额提成诱惑,阮某某和何某都没有就此收手。

没过多久,何某生病住院,何某告诉上家要由阮某某安排取钱,为增加人手,何某又找来朋友黄某入伙。

2019年4月,何某根据阮某某的指使,与黄某一起找到黄某朋友小尧,让小尧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两张银行卡,并绑定何某的手机号码。随后,阮某某将两张卡卡号告知上家。4月8日至14日,共有62199元陆续进入这两张卡,何某、黄某根据阮某某指令,多次持卡通过ATM机将60000余元全部取现,再通过阮某某交给上家,三人从中获利10000余元。

【案情分析】

该案移送葛洲坝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阮某某、何某、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阮某某、何某、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纵观本案,阮某某、何某、黄某明知所取款项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多次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采取遮挡面部伪装等手段,帮助诈骗分子取现,三人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行为,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途径,本身也是一种妨害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帮助转移赃款,一旦犯罪,必将难逃法律制裁。

生活中,我们还要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随意出借或者帮助办卡供他人使用,警惕自己的信用卡沦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