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达州严打毒品犯罪,多人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

今天(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6月25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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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从马某某处购买30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又分别在陈某乙处购买了2000克和3000克冰毒。同年10月,陈某甲又在陈某乙处购买2000克冰毒。案发后,民警在陈某甲住房处搜出“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弹夹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运输冰毒9931克(其中未遂3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9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乙购买冰毒6931克,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分别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毒品再犯和累犯案

2016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达某某从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000克冰毒,随后赖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3000克冰毒带回大竹县,其中1000克给达某某,另外2000克伺机贩卖。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查获冰毒1000克,海洛因0.01克。在达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0.44克、海洛因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6克。另外,被告人达某某和刘某某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达某某均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分别对被告人刘某某、达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

父子合谋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父子关系,二人从深圳市购买毒品带回大竹县贩卖。2015年9月17日,袁某乙携带购买的毒品,在达渝高速公路庙坝出口提前下车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当场查获海洛因、冰毒355.5克。后从袁某甲家中查获海洛因、冰毒4.31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对二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其居住的通川区西外镇房屋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2017年9月20日,杨某在其房屋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王某、张某、杨某、刘某(男,生于2000年3月2日)和李某某(女,生于2003年10月11日)等人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多次组织零包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唐某2014年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5年8月27日,唐某贩卖给秦某某100克冰毒。同年9月8日,唐某安排段某某将冰毒分装成44小袋,其中34袋放入一方形黑色盒子内,另10小袋放入一牛皮纸袋内。唐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948克。同时从唐某身上搜出冰毒18.7克,从其租住房内搜出冰毒28.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贩卖冰毒1093.8克,段某某贩卖冰毒1046.4克。唐某与段某某系共同犯罪,唐某系主犯,段某某系从犯。据此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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