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聂小平
性别:男
年龄:47
立案时间:2012年3月8日
身份证号:4106221970120xxxx2
住址:淇县高村镇荀洼村
执行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2)淇执字第62号
执行依据文书:(2002)淇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5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完全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举报电话:0392-7238709(董法官)
案情介绍:原告张爱红起诉聂小平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聂小平给付原告欠款25000元及利息,聂小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2012年3月8日张爱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有20000余元尚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