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河北易縣農民的罪與非罪:舉報後涉罪,檢方列席審委會無罪變有罪

河北易縣一樁涉案金額5萬元的敲詐勒索案,在罪與非罪間來回“翻騰”三年多後,終於塵埃落定。3月18日,被告人卞振通的代理律師常伯陽收到了保定中院的終審判決:卞振通無罪。

這期間一個“戲劇化”的轉折點是:卞振通一審獲刑一年十個月後上訴,案件被髮回易縣法院重審。合議庭審理後擬作無罪判決,提請審委會討論。易縣檢察院檢察長應邀列席審委會,並發表意見。審委會討論後,採納檢方意見,再次判決卞振通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卞振通再次上訴至保定中院,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卞振通無罪。保定中院審理後認為,卞振通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也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無罪判決 律師供圖

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後無罪變有罪

卞振通是河北易縣一名農民,2011年,他將自家0.72畝河灘地租賃給村主任連繼才等人用於開辦採砂場。租賃到期後,連繼才並未兌現給卞振通父親辦理低保的承諾,也未兌現恢復地貌的承諾,並擅自將土地轉租給保定市誠明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用於採砂。此後,卞振通對誠明公司進行舉報。

該公司通過連繼才給付卞振通“精神損失賠償”5萬元,但連繼才並未告知卞振通錢款系誠明公司所出。之後,卞振通繼續舉報誠明公司違法採砂。2015年5月15日,該公司被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採砂。當天,誠明公司會計報警稱,遭到卞振通敲詐勒索。

易縣法院“(2017)冀0633刑初50號”判決書顯示,卞振通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網上抓逃,2015年9月17日被北京警方抓獲,至2015年9月22日臨時羈押於北京市通州分局看守所。

2015年9月23日被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易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5年10月1日被易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易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5月9日經易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當日由易縣公安局執行逮捕,於2017年10月20日被易縣法院取保候審。

另據易縣法院“(2016)冀0633刑初38號”裁定書顯示,易縣檢察院以易檢刑訴(2016)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於2016年2月4日向易縣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案證據有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要求撤回起訴。

2016年4月12日,易縣法院裁定準許易縣檢察院撤訴。

殊料,不足一月時間,2016年5月9日卞振通再次被易縣檢察院批捕,罪名仍是敲詐勒索,並於當年5月11日被訴至法院。

易縣法院於2016年12月30日作出判決,卞振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判後,卞振通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4月6日,保定中院作出(2017)冀06刑終字170號刑事裁定書,發回易縣法院重審。

2018年9月3日,題為《易縣院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突顯監督成效,兩件擬做無罪判決案件改為有罪判決》的文章,刊發在易縣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易縣檢察”上。該文章顯示,7月27日、8月24日,易縣檢察院檢察長先後兩次列席法院審委會會議,對法院擬做無罪判決的兩起案件發表監督意見。

文章稱,“被告人王某破壞生產經營案,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王某上訴後發回重審,合議庭審理後意見出現分歧,擬作無罪判決提請審委會討論。被告人卞某敲詐勒索案系立案監督案件,法院一審判處卞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卞某上訴後發回重審,合議庭審理後擬作無罪判決,提請審委會討論。易縣院檢察長應邀列席審委會,就兩件案件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等方面發表意見建議,說理透徹。法院經審委會討論後,採納檢察機關意見,分別對王某破壞生產經營案、卞某敲詐勒索案做出有罪判決。”

易縣法院公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2017)冀0633刑初50號”判決書,印證了上述文章,2018年8月31日,卞振通再次被易縣法院判處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易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卞振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卞振通對此不服,再次上訴。

重審一審時,卞振通被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裁判文書網截圖

終審改判無罪

兜兜轉轉,案子又回到了保定中院。2018年12月3日,保定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8)冀06刑終728號”判決書顯示,保定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連繼發(村委會主任)、連福才為開辦砂場,意圖租用被告人卞振通家0.72畝河灘地。後經多次協商,雙方以每畝7000元的租金成交,同時達成為卞振通父親卞德新辦理低保,及兩年租用到期後恢復地貌的口頭協議。

此後,連福才開始採砂,至2013年底並未恢復地貌且未給卞德新辦理低保。2014年初,卞振通得知連福才已將砂場轉讓給保定市誠明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後,怕連繼發承諾的事情不能兌現,多次撥打保定市群眾服務熱線,分別反映連繼發破壞本村耕地、誠明公司非法對本村河道改道、私自挖河砂等行為。

誠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鷹得知情況後,讓連繼發協調處理此事。連繼發告訴董天鷹,其答應給卞德新辦低保的承諾沒有兌現,卞振通有意見,便舉報非法採砂之事。後連繼發先後經過多人找卞振通溝通,雙方達成以五萬元錢來彌補卞振通之父卞德新損失的約定。

2014年11月3日,連繼發將五萬元交給卞振通,但沒有告訴卞振通該款項系誠明公司所出。卞振通打印的、連繼發和卞德新簽字的付款證明證實,這五萬元系連繼發、連福才因未兌現辦低保承諾,自願給予卞德新的補償金,“本項補償金與其他事項無任何關聯。”

董天鷹的證言顯示,此事一直由連繼發與卞振通等人溝通協商,其本人沒有和卞振通等人直接接觸。卞振通等人得到現金後,有四個月不再舉報,後又開始舉報誠明公司非法採砂,有時還到工地搗亂。2015年5月4日上午,卞振通等人又到砂場,把控制電源的閘拉了,董天鷹讓砂場會計報了案。

保定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還包括,2015年5月15日,易縣水務局對誠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河道採砂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4800元,並處罰款4800元。

保定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連繼發與連福才提出租賃卞振通等人的土地時,經多次協商雙方以租賃到期後務必恢復地貌且給卞振通父親卞德新辦理低保為條件,達成了最後的口頭租賃合同。在砂場經營過程中,連繼發、連福才二人擅自將該租賃土地轉租給誠明公司,後租賃到期,誠明公司僅對土地進行簡單的地表恢復,但仍舊無法正常耕種。

保定中院認為,卞振通基於連繼發的民事違約行為,向連繼發和連福才提出索賠,其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次,卞振通的行為不符合欺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易縣水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明誠明公司違法採砂,卞振通的行為系在保護村集體環境,是行使村民的正當權利。

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判決卞振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