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律师观点|永嘉江南医院虚高人工晶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导读:永嘉江南医院9名股东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报道引发网民热议,究竟是骗取医保基金还是商业模式创新?争议巨大!其关乎民营医疗机构营利模式的探究,今后对于同类案件将具有司法风向标的意义。

这两天中国之声一篇有关永嘉江南医院9名股东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报道引发网民热议。有关江南医院的行为究竟是骗取医保基金还是商业模式创新?争议巨大!邵律师认为该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其关乎民营医疗机构营利模式的探究,今后对于同类案件将具有司法风向标的意义。

永嘉江南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在开业不足一年的时间内,股东却因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刑事犯罪,陆续被抓。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案当事人是否构成上述罪名,取决于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医院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

“非法占有”需要犯罪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即犯罪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侵犯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永嘉江南医院其成立的根本目的是让更多的老百姓在自己的医院看病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故意欺骗医保基金,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目的。

二、关于医院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根据以往已经判决的有关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虚构、伪造、编造住院病例,增加住院天数等“虚构事实”的手段来套取医保基金。而永嘉江南医院的医疗行为本身都是真实存在的,其医疗行为本身并未虚构,仅仅是没有如实向医保告知其人工晶体的真实进价。

三、关于医院虚报人工晶体价格的行为定性。

民营医院对于医疗服务是允许自由定价的,表面上看江南医院确实有虚报医用耗材价格的行为,但这一行为本身源于一份不合理规定——要求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采取相同定价模式。因此,当这一不合理规定侵害到民营医院的利益时,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退一步讲,即便后来这份规定未被有关部门修改,江南医院的行为最多也就是违反行政法规,不触犯《刑法》。即使虚高部分耗材的价格也不必然造成医疗价格虚高。

四、判断医保基金是否受到侵犯从而造成社会危害也是“罪”与“非罪”的构成要件。

江南医院与其他医院比较手术费用相似,没有因为虚高人工晶体从而导致其总体治疗费用明显高于同类手术的治疗费用,因此其不存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也不可能威胁到国家统筹基金的安全,更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江南医院虚报人工晶体价格的行为就能被认定为侵占医保基金的话,那么与其价格相似的同类手术90%以上都要被定性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诈骗行为,因为他们虚报了除“人工晶体”以外其他项目的价格,这显然是荒谬的!

医保在判断是否合理收费时采取的也是同相比较,同类手术基本费用医保自有一个合理理解,在其不知道人工晶体进价的基础上,医保还是认定江南医院的“白内障”手术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因此,其本质上并不存在医保基金工作人员被骗而产生误解从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五、关于股东是否需要为单位违法行为买单的问题。

从新闻我们得知公司有9名股东被抓,根据查阅工商资料,我们得知永嘉江南医院有限公司全部股东就是九名自然人,股权分配如下:张永谦30%,付小莹、郑直、尹雄、盛文、张区、宋慧洋、陈健、朱胜进每人各持8.75%,合计70%。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与法人是两个独立主体,如果股东仅出资,并不参与日常经营,对于单位违法犯罪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没有单位犯罪,也不必然导致全体股东都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的原由不得而知,有待最终的判决结论。

根据上述五个方面的分析,邵律师认为本案的指控中,公诉机关单纯地考虑了江南医院因为虚报价格多得医保款的想法,而忽视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导致指控逻辑错误。公诉机关如果单纯凭借“医院虚高人工晶体价格”指控股东涉嫌诈骗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该依法宣告无罪,并且立即释放被关押人。